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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車天價賠償案終審意見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0-21 02:16:45

号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維權史上數額最高的“退一賠三”案,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法院關于“退一賠三”的判決,酌定經銷商賠償購車者11萬元。值得注意的是,最後,車主還得負擔31.1萬元訴訟費。

豪車天價賠償案終審意見(豪車天價索賠案)1

這是過度維權的一個典型案例。讓小路來給大夥說道說道。

案情回顧

2014年車主楊先生從貴陽新貴興賓利授權經銷商購入價值550萬元賓利慕尚一輛。使用兩年後,他在網上查詢到該車有更換窗簾和漆面輕微損害處理。

2014年7月,新貴興公司對新到貨的慕尚進行PDI檢查時,對車輛左前門下方漆面損傷進行了維修,10月對涉案車輛右後窗簾總成進行更換,在交車時沒有告知用戶。新貴興公司陳訴稱,對應車主要求對有異響的右後窗簾總成更換,但沒留下車主簽字證據。

豪車天價賠償案終審意見(豪車天價索賠案)2

2016年貴州省高院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判定新貴興公司存在欺詐行為,承擔購車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即車主将獲賠1650萬元。由此,我國史上最貴汽車維權“退一賠三”案誕生。

在一審正式宣判之後,經銷商貴陽新貴興提起上訴。2018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撤銷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構成欺詐判令被告向原告退還購車款并三倍賠償1650萬元的一審判決;認定被告行為不構成欺詐,從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角度酌定被告賠償原告11萬元,原告負擔該案一審、二審的絕大部分訴訟費用合計30餘萬元。

(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案件關鍵:PDI程序不告知是否為欺詐

小路注意到,本案在二審的焦點就是經銷商PDI程序不告知消費者是否存在欺詐。

所謂的PDI程序(新車售前檢測證明)是指乘用車新車銷售,按照供應商的規定與标準,對消費者所購乘用車新車進行檢查和矯正的檢測服務,包括對新車外觀(内外飾)和随車工具進行靜态檢查,以及對功能性零部件、機械結構等進行動态檢查,通過檢查發現并處理一切不符合供應商規定和标準的項目。

此長久以來,汽車行業沒有統一的乘用車新車售前檢查行業标準,導緻涉及相關領域的法律糾紛案件日益增多,直到2017年3月10日中國汽車流通協會才發布《乘用車新車售前檢查服務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對一旦出問題是否需要“退一賠三”做出一些界定。

所以,PDI程序是汽車廠家授權經銷商向用戶交付車輛前對車輛進行最後檢測,使得所交付車輛達到生産廠家的新車出廠标準,新車在PDI程序下的前述行為被視為生産商分廠或者車間行為,經過PDI作業程序後交付的車輛仍屬于新車,經銷商在銷售時無需做特别說明和提醒。

最高法對本案是否存欺詐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網站對本案是否存在欺詐行為做出了細緻的解釋。

本案終審之前,就類似輕微瑕疵或問題的處理,未告知是否構成消法下的“欺詐”,認識上存在不一緻。

有的法院完全支持了購車者“退一賠三”的請求,有的法院完全駁回了購車者的訴訟請求。這種“非黑即白”過于剛性的裁判路徑引發了較大的争議。如果認定經銷商的行為構成欺詐,應适用消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判決“退一賠三”,這是法律的明确規定。但如果經銷商未告知的信息對購車者實質影響不大,特别是在經銷商并無明顯隐瞞意圖的情況下,是否仍應一律認定為消法規定的“欺詐”,是該案判決值得關注的重點之一。

早在2008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曾認定經銷商因未将有關信息告知購車者,構成欺詐。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将該案作為指導性案例發布。

豪車天價賠償案終審意見(豪車天價索賠案)3

該案例涉及的是一輛價值13萬元的轎車,經銷商交車前對右前葉子闆噴漆、右前門噴漆、右後葉子闆噴漆、右前門钣金、右後葉子闆钣金、右前葉子闆钣金,更換過底大邊卡扣、油箱門及前葉子闆燈總成,經銷商未向購車者告知修理項目。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查明,車漆瑕疵僅有車輛左前門下方一處,面積不大,其處理不涉及钣金,不涉及噴漆,僅經抛光打蠟即得到妥善處理。

這兩個案例的案情存在較大不同。

關于窗簾問題,雖然不屬于車輛的重要配件,但因涉及到配件的更換,配件價值數額并非顯著偏低,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即使更換的是進口原裝件,對該類信息經銷商仍應如實告知購車者。至于該輕微措施未告知是否構成欺詐,最高人民法院對此進行了詳盡的分析和說理。

最高人民法院考慮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 是否影響到購車者締約的根本目的。判決分析了合同中的相關條款、相關問題及處理的輕微程度,以及是否危及車輛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是否給購車者的日常用車造成不利影響、是否影響到購車者一定的财産利益等因素。根據案件事實,最高人民法院認定本案中并不存在影響購車者締約根本目的的情形。

(二) 經銷商是否存在隐瞞相關信息的主觀故意。因經銷商簽訂合同将該車銷售給購車者時,對于車漆瑕疵和窗簾問題并不知曉。在交付購車者之前,經銷商對存在的瑕疵和問題處理後進行了記載,并将信息上傳至購車者可以通過一定途徑查詢的網絡平台,表明經銷商并不存在隐瞞信息的明顯意圖。

綜合相關事實,最高人民法院最終認定,雖然經銷商的行為對購車者的知情權産生了一定的影響,但尚不構成欺詐,不應适用“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規定。

不存在欺詐,但仍侵犯消費者知情權

最高法官方網站解釋,依據終審判決,雖然窗簾總成并不屬于車輛的重要部件,經銷商也以一定方式披露了信息,但經銷商畢竟未以更直接、更明确、更便捷的方式向購車者告知,侵犯了購車者的知情權,故其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已明确提醒經銷商,對于應告知的信息,僅即時記載和網絡上傳仍有所不夠,經銷商應當面、當場直接告知購車者,否則仍會被判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終審判決提及,兼顧對消費者認知能力和消費心理的保護,以及對經營者即時記載并上傳相關信息這一行為的鼓勵和引導,法院酌定經銷商向購車者賠償11萬元。

根據有關專家的理解,該判辭所表達的意思在于,即使是窗簾這一不重要的配件,即使是以進口原裝件免費更換,如果經營者未對相關信息即時記載并上傳,經銷商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也可能遠比11萬元要高。

除了界定“欺詐”行為是否存在,這個案件還有多個教科書級的判決細節,值得廣大車主借鑒。小路也一一給大家梳理出來:

過度維權,訴訟費遠高于獲賠額

依據國務院制定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當事人提起訴訟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交納費用的高低取決于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訴訟請求的金額。案件受理費的最終承擔,一般依據當事人的請求獲法院支持的比例來分擔。

豪華車索賠這個案件中,購車者所提賠償請求的金額超過2000萬元,最後最高人民法院按比例對訴訟費的承擔進行了劃分,車主承擔了31.1萬元訴訟費,遠低于獲得的11萬賠償。

豪車天價賠償案終審意見(豪車天價索賠案)4

專家認為,這個案例也是适度提醒當事人,訴訟有成本。購車者以“大修記錄的問題車”、“給其造成巨大損失”為起訴的邏輯起點并提出巨額賠償請求,最終導緻其獲賠金額低于其應承擔的訴訟費金額。

其實,小路梳理近年來的“退一賠三”的案例,發現車主維權成功者并不多,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明文規定,商家存在欺詐消費要“退一賠三”,然而由于“欺詐”概念的界定比較複雜,最終常常以車主敗訴為主。

因此,車主要堅決維護自己的權益的同時,但需要理性維權。

豪車在“生活消費需要”之列嗎?

消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的,其權益受該法保護。本案車輛屬于“豪車”,車主自述,該車在被購車者使用的三年中,常用于接待生意夥伴。

因此,“豪車”以及被用于與工作有關的車是否屬于“生活消費需要”之列,是否應被納入消法保護範圍,實踐中存在不同看法,經銷商也對此提出了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價格較高的車輛,以及将車輛同時用于生活與工作的個人用車,如果不是直接用于生産經營,仍屬于“生活消費需要”的範疇,否則将導緻大量購買車輛的消費者被排除在消法的保障範圍之外,不利于保護廣大購車消費者的權益。

豪車不同于一般車?

該案判決還厘清了其他一些問題。判決明确指出,本案的标的物并不涉及食品和藥品。

針對一審法院關于“豪車”不同于一般的汽車商品,其品牌溢價高,更輕微的質量問題亦會嚴重影響車輛價值的觀點,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豪車”并非具有獨特特征而無法代替的物(例如藝術品等),仍屬于可以依型号、規格、質量等加以确定的種類物,不應與一般車輛予以區分而作特别保護。

好了,梳理完這個案件,各位在法律問題上是不是又漲了不少知識?

有什麼想法歡迎給小路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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