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需要裁減的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裁減人員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是必須發生了法定情形,确實需要裁減人員。即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1)依照企業破産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産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産、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它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必須履行法定程序: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方可以裁減人員。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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