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莫開偉系中國知名财經作家
2022年8月26日,中國銀保監會公告同意遼陽農商行及太子河村鎮銀行進入破産程序。這是繼包商銀行破産之後首次兩家同時進入破産程序的銀行。
兩家銀行同時進入破産程序在全社會引起較大反響,其破産原因是股東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影響該行正常經營運轉;該行原行長涉嫌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将該行經營拖向了深淵;貸款集中度高、經營問題嚴重,加上該行資本充足率整體處于下降趨勢,資本情況不斷惡化,使該行經營難以為繼。現在先被沈陽農商行承接了遼陽農商行及太子河村鎮銀行的人員、網點和存款,确保遼陽農商行及太子河村鎮銀行的暫時性穩定,将銀行的存款人與職工的利益隔離開來,最後通過破産清算的方式讓銀行股東吸收損失。從當前情形看,政府監管部門對遼陽農商行進入破産程序的處置方式還是恰當的,也是比較切合實際的,有利于将破産可能帶來的風險降到最低程度。
“逝者如斯,生者已矣”,遼陽農商行進入破産程序并不可怕,也并不可惜。銀行作為特殊經營企業也應該打破“隻生不死”的格局,“有生有死”才能保持銀行業不斷朝着優勝劣汰方向邁進,将不具有生命力、容易引發金融風險的銀行機構通過破産淘汰出局,可确保銀行整體經營活力和生命力,将有限的金融資源讓位于發展更有潛力的銀行機構,這不僅是金融改革與發展、提高我國銀行質量的需要,也是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确保廣大民衆金融合法權益的需要。然而,需要引起重視的是,每一起銀行破産案都應引起政府監管機構以及全社會的思考,尤其應從破産案看到一些重要啟示,充分汲取銀行破産的經營教訓,不斷總結經驗,提高銀行監管與治理能力,能及時感知銀行風險苗頭,以便預先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未雨綢缪,達到防微杜漸将銀行風險消滅在萌芽狀态之目的。
那麼,遼陽農商進入破産程序以及之前的包商銀行和海南發展銀行破産,到底給了我們哪些有益啟示?從這些銀行破産案例看,至少有九方面值得各級政府以及監管部門的思考:
其一,中小銀行尤其是地方中小法人銀行機構是易出破産風險的重點區域,應成未來監管的重心。就是從現在起,各級政府以及銀行監管機構應重點緊盯中小銀行機構,對其經營的各個環節比如高管履職行為、财務管理、公司治理、貸款營運等方面進行全方位監管,消除監管盲區,使中小銀行機構有可能出現的任何風險能被及時發現,趁早采取防範和化解措施。
其二,中小銀行改革要慎重推進,不能趕鴨子上架,因為可能引入的不合格股東更容易将中小銀行推向破産旋渦。對目前全國中小銀行機構尤其是農村中小銀行機構改革是否成功,這裡不予置評,但至少看到一些不具備改制條件的農村信用社也被迫趕鴨子上架,一些地區農村信用社改制成農商行還存在盲目追求速度的問題,造成了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的先天不足,為經營埋下了風險隐患。還有在引入股東方面也缺乏全面的風險衡量與評估,存在隻要有經濟實力就可引為股東的片面傾向,使得一些心懷不軌的人混入了中小銀行股東行列,為一些中小銀行受到股東操控提供了契機。
據銀保監會2018至2020年開展的為期3年的股東股權專項整治,規範和提升中小銀行股東股權管理和公司治理,對違規持股、操縱機構正常經營、利用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等突出問題加大懲治力度,累計對4000餘名股東限制表決權、責令轉讓股權60餘億股,對存續問題整改不力、新增違規問題的100餘家農村中小銀行下調評估結果,股東股權情況有所好轉,但可以說一些中小銀行機構股東亂象仍沒有完全根除,這些都是需引起各級監管機構高度重視的問題,應持續不斷地開展股東亂象專項整治。
其三,目前地方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的經營運轉體系存在問題,應加快重塑,為避免破産風險夯實制度基礎。現在農村中小銀行機構出現的風險雖然說表現在機構本身,但亂象的根源卻在于目前這種經營管理體系,一句話就是目前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管理體制在很多地方不适合當前農村中小銀行管理,省級農村信用聯社過于集中的人财物管理之權,使得不少省級聯社高管把這種體制作為權力尋租的角逐場,也是容易滋生腐敗的根源。由此,省級政府以及監管部門應對省級聯社這個機構加快改革步伐,消除目前這種政企不分、權力缺乏制衡等亂象,為消除農村中小銀行破産風險營造有利氛圍。
其四,對于觸碰監管紅線的中小銀行機構,金融監管機構應提前介入,做到早發現早處置,避免經營風險向破産轉化。無論是當前遼陽農商行、還是之前的包商銀行,其實都有破産征兆的,其主要經營指标應該早就透露出風險迹象,這需要監管部門拿出壯士斷腕之決心,不要怕暴露問題,更不要掩蓋問題,避免更多監管“馬後炮”導緻的于事無補現象發生,做到監管介入提前;尤其是要消除睜隻眼閉隻眼的行為;要樹立越早暴露越能遏制風險、越能早化解風險的監管思維,使得監管有經營風險的中小銀行機構不至于走向破産的命運。
而且,“打鐵需要自身硬”,監管機構應切實擔負起監管之責,應确保自身一身正氣,遵守監管紀律,要與中小銀行保持“親清”關系,消除從監管中牟利的意識。無論是包商銀行還是最近河南發生的村鎮銀行存款兌付難案件,都有監管部門的相關人員從中充當不光彩角色的影子,使得一些監管手段失範、監管行為虛化,也使監管成了不長牙齒的“老虎”,無法将一些有可能出現高風險的中小銀行機構的風險趁早化解,最終配成了不可逆轉的破産之勢。
其五,應将中小銀行機構高管尤其是一把手的監管放在首位,加大對其權力的制約和監督,防止出現一把手權力膨脹失控導緻經營亂象發生。現在一家中小銀行機構的經營大都系于董事長或行長一人身上,董事長權力過大,董事長如果沒有選好,那這家中小銀行機構的命運就一定會多舛,其經營管理混亂、信貸權力尋租、财務管理亂象等必是常态,這家農商行的員工也就會遭殃。
由此,目前無論是監管部門還是上級機構,在中小銀行機構一把手人選上一定要嚴格考察,做到慎之又慎,甯缺勿濫,千萬别将管理大權交給心術不軌之人,杜絕帶病提質和有病履職。而且,監管部門也要轉變監管方式,從過去主要監管業務經營指标可轉向高管行為的監管,将高管列為九種人之後的第10種人監管;并動員全員監督,消除一把手權力尋租空間,發現不良苗頭立即撤換,避免久拖不決終成風險隐患的現象發生。
其六,應加強中小銀行機構黨的建設,實行黨政職能分開,将中小銀行經營永遠置于黨的領導和監管之中。目前中小銀行機構出現的經營風險問題以及走向破産命運,除了經營機制出現問題導緻經營失敗之外,還在于目前中小銀行機構普遍存在重業績考核、經員工思想引導,重行政管理、輕黨的建設與領導等不良傾向,使得黨的建設和黨的領導出現不同程序的瘓散和弱化,使中小銀行機構沒能形成有效的經營正氣,導緻各種經營亂象發生,最終導緻風險的一發而不可收拾。由此,消除中小銀行機構經營風險、遏制中小銀行破産,必須強化黨對金融工作的絕對領導,發揮黨對金融的戰鬥堡壘作用。
其七,加大對中小銀行統計信息數據的監督,消除一切虛假數據行為,讓各級監管部門能掌握真實數據,發現真實問題,消除掩蓋風險現象的發生。這裡沒有證據證明中小銀行機構的金融統計數據不真實,但數據虛假的情況不同程度地存在,有些中小銀行機構報給央行、銀行監管機構、上級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的報表數據不太一緻,這樣做使得上級監管部門或管理機構看不到真實的經營數據,一些中小銀行機構的經營風險通過不真實數據被掩蓋了下來,慢慢地積小成大,最終使得風險暴露無法救治,隻有走破産這最後一步。
其八,将現在中小銀行機構進行全面梳理,将有可能出現的風險盡量暴露,使得監管工作取得更大的主動權,為化解風險避免破産争取更大的空間。據2021年四季度央行金融機構評級結果,4398家金融機構中 中小銀行3997家,占比高達91%。中小銀行中,城市商業銀行有10%的機構為高風險機構(資産占全部城商行的3%);農合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信社)和村鎮銀行風險最高,高風險機構數量分别為186家和103家,資産分别占本類型機構的5%、7%。
目前中小銀行風險盡管已暴露并澄清了底數,但這個數字是否将所有高風險機構都羅列在其中,是否還有“漏網之魚”還真不好說。需要監管部門重新對目前中小銀行機構的風險進行重新清理,将可能存在高風險的中小銀行機構都反映出來,然後分門别類采取防範化解措施,消除中小銀行機構風險暴露之後被動處置現象,争取風險化解的主動權,為避免更多的中小銀行機構陷入破産命運争取更多的機會。
其九,可考慮在全國中小銀行機構之間進行一次重組,将所有中小銀行機構的風險進行分門别類,按照“一行一策”或“多行一策”的方式提出風險化解措施,實現強弱聯合或弱弱聯手,避免更多的中小銀行機構陷入破産泥潭,确保中小銀行機構整體聲譽不受影響。就是根據目前銀保監會公布出來的高風險中小銀行機構數據,突破屬地監管的範圍,可在全國範圍内進行一次重組,鼓勵經營業績優良的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認領或兼并一家經營風險較大的中小銀行,或者在全國範圍内将具有高風險中小銀行機構的資産、人員進行适當剝離,通過先破産再創設的方式誕生出新的中小銀行機構,使中小銀行高風險機構在總體數量上逐步得到消化,風險得到有效化解,最終挽救更多中小銀行的破産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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