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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公共建築類型及其設計要求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11 23:02:54

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2018版)

最近大家在學習公共建築的分類時,問題比較多,特别是關于多功能組合建築,下面我們就采用問答的形式一一詳解

1、地下商店(超市)和地上辦公樓是多功能組合建築嗎?

答:這種不屬于多功能組合建築,隻有地上部分的組合才是

2、住宅和商場的組合是多功能組合建築嗎,它們整體是住宅還是公共建築?

答:在原來這種建築叫商住樓,現在取消了這個概念,叫綜合樓,整體屬于公共建築

3、多功能建築必須在24米以上組合嗎?

答:不需要,地上建築有兩種公共使用功能,就是多功能組合建築

4、25米的多功能組合建築是一類高層嗎?

答:不是一類高層,對于多功能組合建築也要求在24米上有一層,這一層的建築面積大于1000㎡,可以想下(25-24)才一米,這一層恐怕養鴿子都嫌擠,我們按标準的一層3米,隻有建築高度大于27米才有可能成為一類高層。

常見的公共建築類型及其設計要求(關于公共建築中的多功能組合建築詳解)1

5、酒店既有餐飲又有住宿,是多功能組合建築嗎?

答:不屬于,這種建築隻是不同使用功能的建築,說白了這隻是一個人的産權,他怎麼布置是他自己的事。

6、多功能組合必須有商展電郵金其中的一種嗎?

答:不需要,隻要是兩種公共使用功能的建築都可以,比如辦公樓和賓館的合建,是生活中比較常見的。

7、建築高度22米的醫院是一類高層嗎?

答:建築高度大于24米的建築是高層建築,如果不大于24米連高層建築都不是,更不可能是一類高層,因此建築高度22米的醫院是多層建築

以下為規範内容:

5.1.1 條文說明

表中“一類”第2項中的“其他多種功能組合”,指公共建築中具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與公共建築組合建造的情況。比如,住宅建築的下部設置商業服務網點時,該建築仍為住宅建築;住宅建築下部設置有商業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時,該建築不同部分的防火設計可按本規範第5.4.10條的規定進行。條文中“建築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樓層建築面積大于1000m2”的“建築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樓層”是指該層樓闆的标高大于24m。

具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也就是除住宅以外的民用建築,兩種公共使用功能組合即可,不需要和商展電郵金其中一種組合。要不然就違背了規範的定義。

另外特别指出,不一樣的,比如酒店既有餐飲,又有會議,又有住宿等,都屬于兩種或者多種不同用途,不是多功能組合建築。

參考建規1.0.4 本條規定了在同一建築内設置多種使用功能場所時的防火設計原則。

當在同一建築物内設置兩種或兩種以上使用功能的場所時,如住宅與商店的上下組合建造,幼兒園、托兒所與辦公建築或電影院、劇場與商業設施合建等,不同使用功能區或場所之間需要進行防火分隔,以保證火災不會相互蔓延,相關防火分隔要求要符合本規範及國家其他有關标準的規定。當同一建築内,可能會存在多種用途的房間或場所,如辦公建築内設置的會議室、餐廳、鍋爐房等,屬于同一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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