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夫妻雙方簽訂出軌淨身出戶的協議是有效的,因為這種協議是出自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民法的合同效力。不過值得一提的是,出軌必須要有充分的證據,不能僅憑一些聊天記錄,就讓對方淨身出戶。
夫妻之間約定出軌便淨身出戶的協議本質是一種忠誠協議,其是否具有效力,我們可以舉一個判例便能很好地證明。在2002年,上海闵行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婚外情離婚引發的夫妻不忠賠償案件,成為全國首例涉及夫妻忠誠協議的案件。該案案情如下:男曾某與女賈某在1999年相識後登記結婚,因兩人都是二婚,為确保再婚婚姻的牢固性,兩人在婚後自願簽訂了一份忠誠協議書,協議對雙方婚姻内的義務進行了約定,并明确約定了““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質問題,做出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為(婚外情),要賠償對方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費30萬元”。婚後不久,曾某就與前妻出現了暧昧關系,還與其他年輕女性發生了關系,在夫妻雙方感情破裂之際,曾某向上海市闵行區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而其妻子賈某随即提出反訴,請求法院确認忠誠協議的效力,判決曾某依照協議賠償其30萬元損失。
上海市闵行區法院在受理案例後,經過讨論協商,對這起夫妻忠誠協議案件作出了判決。主審法官認為:夫妻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是婚姻法規定的忠誠義務的具體化,而且雙方簽訂的協議是真實意思表示,曾某确實存在違約行為,應該依照約定承擔賠償。案件判決後,曾某不服,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但在上訴期間,曾某與賈某達成調解協議,賠償賈某25萬元,此案就此了結。
夫妻之間忠誠協議之所以有效理由如下:
一是夫妻雙方簽訂忠誠協議并未違背法律法規之規定,法律并沒有明确禁止忠誠協議的存在,這就意味着忠誠協議沒有被法律所否定;
二是夫妻雙方簽訂忠誠協議是雙方建立在真實意思表示基礎上的,也僅僅是對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從契約精神及私法自治的角度來看,應該尊重雙方的意思表示,應該肯定其法律效力。
三是忠誠協議有助于穩固婚姻家庭,有積極意義。法律是道德底線,忠誠協議是夫妻雙方有意識地通過這種手段積極維護婚姻約束自我行為的方法,而協議說明人們越來越有法律意識,懂得用協議方式更清楚更仔細地約定了夫妻間的權利義務。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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