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法律不當與錯誤的區别?“适用法律錯誤”是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所發生的行政違法情形之一堅持依法行政,必須避免“适用法律錯誤”行為的發生,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适用法律不當與錯誤的區别?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适用法律錯誤”是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所發生的行政違法情形之一。堅持依法行政,必須避免“适用法律錯誤”行為的發生。
“适用法律錯誤”,在行政複議法中被稱為“适用依據錯誤”,在行政訴訟法中被稱為“适用法律、法規錯誤”。可見,“适用法律錯誤”中的“法律”應當作廣義理解,它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等。
法律适用是指國家機關把特定的法律規範運用于具體的事實中去,以求形成一個正确的法律決定的過程。法律适用是個普遍過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屬于法律适用,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同樣屬于法律适用。
徒法不足以自行。國家制定法律之後,這些法律是否能夠得到正确的适用,這是保證國家法律實施的關鍵環節。法律适用是法律規範與客觀事實之間的橋梁和紐帶,是保證法律正确實施的中間環節。
正确适用法律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基本要求。正确适用法律,要求有權機關作出法律決定必須正确選擇、解釋、援引和引用法律,保證法律決定符合法的要求和法的精神。相反,就會構成适用法律錯誤。
适用法律錯誤,僅就行政執法領域而言,是指行政決定的意思與它所依據的法律規範意志之間不具有同向性、對應性和針對性,違反了法律依據規範的要求。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對事件定性錯誤。如把“行政糾紛”定性為“民事糾紛”,把“執行罰”(執行行為)定性為“行政處罰”,把“騙取批準”定性為“越權審批”,把“行政征收”定性為“行政征用”,等等。對适用事件定性錯誤,是法律适用起點的錯誤,事後的一切适用行為也都将成為錯誤行為。
無法律依據。“法無授權不可為”,這是公權力的運行規則。原則上,公權力行為都必須具有法律依據。無法律依據是指:一是應當具有法律依據的行政行為卻沒有法律依據。例如: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屬于立法法第8條所規定的“法律保留”事項,以及限制和剝奪公民的基本權利等,必須具有直接的法律依據,但行政機關作出這方面的行政行為而無直接法律依據時,就屬于此類情形。二是依據的法律位階不夠。如應當有法律的依據卻隻有行政法規的依據,應當有行政法規的依據卻隻有地方性法規的依據,應當有法規的依據卻隻有規章的依據,等等。三是行政決定适用了失效、廢止或者未生效的法律規範依據。
内容直接違反法律規定。上一種情形是無法律依據,本情形是雖有法律依據,但是行政決定的内容與法律依據的規定不一緻,行為内容直接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要求。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情況:一是限制或剝奪公民權利違反了法律規定。如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已規定“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但有的政府部門還隻允許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二是違法科以相對人義務和違法要求相對人履行義務。如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财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當事人履行其他義務的行為。三是決定内容超越法定的裁量幅度。如有關法律規定的某項罰款幅度是50元至5000元,但行政機關卻作出罰款6000元的決定。四是超過追究時效追究相對人法律責任。如行政處罰法第36條規定對違法行為的追訴時效原則上是二年,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2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追訴時效是六個月。超過追訴時效而加以追訴的,屬于适用法律錯誤。五是追究法律責任錯誤或者法律責任之間的違法替代。包括: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行政機關不移送,以行政責任代替刑事責任;應當追究行政責任而追究了刑事責任;應當追究民事責任而追究行政責任。六是決定内容違背了立法目的、精神和有關法律原則。指行政決定雖然并不違反具體的法律規定,但它違反了立法目的、立法精神和有關法律原則,也同樣屬于内容違反依據規定。
違反法律适用規則。法律适用規則包括法律應用規則和法律選擇規則。前者包括: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有利于當事人原則,不讓違法者獲益原則,等等;後者是指法律之間沖突時如何選擇法律的規則,如高法優于低法、新法優于舊法、特别法優于一般法、變通法優于未變通法,等等。應用法律規範時違反上述規則,都屬于适用法律錯誤。
援引法律錯誤。這種現象是指法律決定與所依據的法律規範之間在對應性上出現偏差。例如,适用的法律與處理事件性質明顯不符,應當适用這類法規範的卻适用了另一個法規範;又如,适用的法條與處理事件性質明顯不符,應當适用這個法條的卻适用了另一個法條。
引用法律錯誤。上述五項違法屬于實質内容上的适用法律錯誤,而本項違法則屬于形式上的适用法律錯誤。與上述适用法律錯誤比較,引用法律錯誤隻是一些标注上的錯誤,有關機關是可以通過自我糾正來轉換它的合法性和效力的。引用法律錯誤包括:一是行政決定雖然在内容上是依法作出的,但在決定書上未标注出所适用的具體法規;二是決定書上雖然标注了所适用的法規,但未标注具體條款。
适用法律錯誤事件發生後,作出該行為的行政機關有義務自我糾正。自我糾正的方法是:及時撤回原來的行政決定而作出一個新的、正确的行政決定。如果行政機關不自我糾正的,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适用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複議法第28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對于行政行為适用依據錯誤的,可依法決定撤銷或者确認該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确認該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法第70條規定,行政行為适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适用法律錯誤事件的發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法律知識沒有完全掌握,特别是行政法知識和法律适用學知識;二是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責任心不強,沒有嚴格遵循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号)所規定的程序要求,特别是“合法性審查”(限于重大行政決策);三是個别領導幹部法治意識淡薄,作出或推進某一違法決定。
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堅持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就必須在行政執法中避免和阻卻“适用法律錯誤”行為的發生。為此我們要多管齊下:提高執法人員的法治水平,認真學習和掌握有關法律知識,特别是立法法、行政法和法律适用方面的專門知識;提高領導幹部的法治素養,養成遵法、守法、學法、用法的習慣;提高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自我糾錯能力,堅持“有錯必糾”原則;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作用,通過行政複議監督和行政訴訟監督,及時糾正“适用法律錯誤”的違法行為;發揮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保證行政執法在法治軌道内進行。
(胡建淼專家工作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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