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信訪條例》明确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将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舉報權利實際上是一種民主監督權利。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公民享有廣泛的權利,包括公民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和取得賠償權等。舉報權利是對檢舉權、控告權的進一步發展是公民依法向有關專門機關檢舉揭發違紀、違法或犯罪行為的權利。舉報權利的内容具體細化一下可以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
1、進行舉報的權利和決定是否舉報的權利。舉報人可以舉報也可以不舉報,現行法律無強制性規定。是否願意行使舉報權利由舉報人自己決定,其他任何單和個人都無權幹涉不能強制舉報也不能妨礙舉報。如果某人因知情而受到調查,并向專門機關如實陳述了自己所知道的情況,即是作證,而不是舉報。
2、選擇舉報受理機關的權利。舉報人進行舉報的時候,可以憑主觀判斷選擇舉報受理機構,可以不受級别和管轄分工的硬性限制。當然,出于考慮舉報查處效果需要的除外。
3、選擇舉報時間和舉報方式的權利。舉報人可以今天舉報,也可以明天舉報,也可以等待一段時間,再決定舉報。并可以自由選擇打電話、寫舉報信、來訪舉報等形式。
4、有權決定是否實名舉報。這是舉報人的重要權利,實名舉報可能給舉報人帶來一定的麻煩,但是可以方便專門機關了解情況。假名舉報可以很好地為舉報人保守秘密,但是專門機關又可能無法與舉報人取得聯絡。
5、獲得保護的權利。能否得到保護對舉報人來說很重要,對于侵犯舉報人合法權益的情況,舉報人有權投訴,要求予以處理。
6、查詢結果和申請複議的權利,這關系到舉報人的舉報權利能否真正得到實現。
7、獲得損害賠償的權利,這也許能夠給舉報人因舉報而遭受的損失産生一定的補償,但是能否真正産生良好的效果還需要看具體情況。
8、獲得必要獎勵的權利,如果承諾舉報有獎就應當兌現,實現權利有利于取信于民并激發舉報人進行舉報和支持調查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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