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程序,是指婚姻成立所必須履行的程序或方式。婚姻登記機關的管轄範圍是:
(1)根據國務院《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内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3)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
(4)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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