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4個月不幸流産的,15-30天産假;滿4個月以上不幸流産的,42天産假。産假期間工資全額支付:
1、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懷孕流産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産假。”具體時間可以根據各地各行業的規定或由所在單位酌情考慮。
2、根據原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幹問題的通知》(勞險字〔1988〕2号)規定,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産時,給予15-30天産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産時給予42天産假。産假時間單位應視為出勤,工資全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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