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參與縣域規章的制定工作;編制全縣司法行政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指導基層司法所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2、負責全縣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縣工作,拟訂相關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各鎮(街道辦)、各行業和基層依法治理工作。
3、負責指導監督全縣律師工作,監督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維護法律服務市場秩序。
4、管理全縣公證機構,指導、監督公證業務活動。
5、指導、管理全縣法律援助工作。
6、指導、管理全縣基層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7、負責仲裁機構登記前的審核工作。
8、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執法規範化工作。
9、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10、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計劃、财務、裝備及後勤保障工作。
11、組織實施法學教育,負責全縣政法幹部、普法骨幹和法律服務人員的法律業務培訓。
12、指導、管理全縣社區矯正日常工作;指導、協調全縣有關部門、鎮政府(街道辦)開展對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13、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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