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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加強和整治村霸實施方案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31 04:02:15

進一步加強和整治村霸實施方案(現象及其治理路徑)1

摘 要:“村霸”是由于對各種資源的追求以及次生的利益矛盾、村民自治制度存在缺陷以及宗族勢力和人情社會的不良影響所産生或導緻的為害一方的特定個人、人群或現象。“村霸”會造成一系列危害, 主要有擾亂秩序、侵占資源、危害群衆等。因此, 治理“村霸”要從以下方面着手:基層黨員幹部增強使命意識, 農民要增強法律意識;規範選舉制度;加大監督力度;轉變治理結構;發展農村經濟。

反腐過程中, “老虎”因其體量大、影響廣而被重視, “蒼蠅”則因其權力較小、影響較弱而容易被忽視。但是, 對于國家而言, 最直接、最深刻的破壞往往是從基層開始的, 基層的腐敗破壞性雖小, 但日積月累的影響與危害則不容忽視。治理“村霸”, 是全面加強黨的建設, 破除宗族惡勢力, 移風易俗、全面改革的重要舉措。

一、何為“村霸”

“村霸”可以被視為一種社會現象, 即農村地區公共權力被不合理或不合法地集中并由此産生的相應的問題。所以, “村霸”指的是由于對各種資源的追求以及次生的利益矛盾、村民自治制度存在缺陷以及宗族勢力和人情社會的不良影響所産生或導緻的為害一方的特定個人、人群或現象。

一般而言“村霸”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地域性。無論是作為人的“村霸”還是作為現象的“村霸”, 都有其賴以生存或是經常出現、發生的區域, 并呈現出一種相對穩定、不斷擴張的狀态。由于農村的社會環境相對封閉, 社會資源極易被控制, 進而使“村霸”逐漸形成、發展并控制相應區域的各類資源。二是合法化。合法化指的是“村霸”通過基層“民主選舉”控制農村基層治理權力, 為其違法犯罪行為提供庇護。在獲取經濟利益後, 有了物質基礎和條件的“村霸”必然會以個體或團體的形式實現政治層面的訴求, 即掌握村“兩委”班子;而村民自治為“村霸”謀取政治利益也提供了便利, 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其控制政治資源的目的。三是軟暴力。現今的“村霸”在行為上更多地傾向于軟暴力的方式, 以操控村“兩委”班子選舉、恐吓、威逼等“不直接使用暴力或者脅迫手段, 故意利用人們面對暴力侵害卻又不敢反抗的畏懼心理實施侵害行為後所産生的能夠抑制受害人反抗的心理威懾作用”[1]。

“村霸”可以劃分為流氓、黑社會性質組織兩種類型。流氓以行為的盲目性與随機性為特征, 其違法犯罪行為往往是無計劃、無組織, 即“一時興起”, 主要危害表現為欺行霸市、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衆鬥毆等。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人數較多, 成員基本固定, 以有計劃、有組織的行為謀取非法經濟利益為主要行為特征, 即“蓄謀已久”, 更多的是以看似合法的方式實施犯罪。[2]

二、“村霸”是怎樣産生的

1. 對各類資源的追求及次生的利益矛盾。

對資源及其所帶來的利益的追求是産生“村霸”的原因之一。通過占據公職, 以公權力攫取資源謀求利益是“村霸”産生并長期為害一方的主要表現之一。同時, 由于市場經濟的建立與快速發展, 生産力顯著提升, 農村貧富差距不斷拉大, 産生了各種與利益相關的矛盾沖突, 加之部分農村閑散人員好逸惡勞, 靠着坑蒙拐騙、欺詐搶奪等違法犯罪行為, 逐漸成為為害一方的“村霸”。

2. 村民自治制度存在缺陷。

相較于廣大的農村地區, 鄉鎮政府的力量十分有限, 廣大的農村地區在實際上存在成為國家權力的真空地帶的可能, 為“村霸”的産生與存在提供了空間。同時, 在基層民主開展的過程中仍然存在選舉過程中候選人提名程序不民主、選舉過程不透明、村民的政治冷漠等問題, 導緻基層民主選舉流于形式;而管理、決策、監督等工作開展效果不佳以及相應制度的缺失, 使得村民沒有通過合法途徑積極實現有效監督, 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長了“村霸”的産生與蔓延。

3. 宗族勢力、人情社會的不良影響。

中國長期的封建社會使得宗族文化至今仍然具有影響力, 而在宗族文化影響之下的宗族勢力也是長期存在, 并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成為“村霸”的組織基礎。與此同時, 人情社會的存在也使得普通村民極易受其影響進行行為選擇, 進而在客觀上助推了“村霸”的産生, 并使之能夠“存活”;宗族勢力與人情社會的影響, 阻礙了基礎民主監督、選舉等工作的正常開展, 也是滋生“村霸”的原因之一。

三、“村霸”有哪些危害

1. 擾亂秩序。

“村霸”掌握公共權力後在諸多決策上專橫跋扈, 大搞“一言堂”, 嚴重破壞了基層民主。更有甚者, “村霸”與當地地痞流氓相互勾結, 嚴重破壞了基層社會的安全穩定。在村“兩委”班子選舉期間, 他們利用勢力、财力或是“威信”以送錢款、送物資、吃請、許願等各種方式拉幫結派, 拉票賄選, 或是以诽謗、威脅、恐吓的不正當方式抹黑其他候選人, 擾亂基層民主選舉秩序, 甚至對地方黨政幹部加以威逼利誘, 破壞基層民主選舉, 危害基層社會穩定。

2. 侵占資源。

這一問題主要表現在“村霸”以公共權力侵占集體資源, 以職權搞“一言堂”, 優親厚友, 強行占山占地占林, 強行流轉村民承包經營的土地, 野蠻拆遷等方面。同時, 也有“村霸”“雁過拔毛”, 利用各種機會吃拿卡要、欺行霸市, 逼村民“上供”、逼當地企業“進貢”。還有的“村霸”虛報冒領、篡改數據, 侵吞集體資産, 随意開支、公款吃喝, 甚至以直接收受賄賂、索要财物等方式處理集體資産, 導緻集體資産流失。

3. 危害群衆。

這一危害表現為“村霸”橫行鄉裡, 違法犯罪, 無視黨紀國法, 欺壓百姓, 或是尋釁滋事, 嚴重擾亂社會治安秩序, 影響人民群衆正常的生産生活, 甚至危及人民群衆生命财産安全。

四、如何治理“村霸”

1. 增強兩種意識。

基層黨員幹部要增強使命意識。黨員幹部要充分認清現實, 明确工作任務, 增強為人民服務的使命感, 以“嚴緊硬實”的工作作風, 凝心聚力懲治“村霸”。農民要增強法律意識。要加大法制宣教力度, 提升普法工作實效, 培育并提升農民的法律意識。地方黨委政府要有針對性地、适時地開展普法活動, 構建穩定的法律法規宣教制度, 擴大宣教範圍, 立足本地實際情況, 對與農民切身利益緊密相連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多種形式、多種渠道加以宣傳, 做到有的放矢, 轉變農民法治思維缺失的現狀。[3]

2. 規範選舉制度。

第一, 加大政治參與的宣傳力度。必須對村民的民主意識和政治參與意識進行培養與強化, 使之懂得争取、利用自身的權利, 推進村民自治向制度化、民主化發展, 培養習慣, 在日常生活中遏制“村霸”勢力的産生與蔓延, 并且實現農民自治的效用。第二, 明确規定基層選舉制度。要對候選人的選拔、競選、投票、計票等選舉程序中的各個環節做出明确規定, 同時明晰違反規定後應受到的處罰。組建人員配置科學的選舉指導、監督專班, 保證基層選舉和村民委員會治理能夠有效序、有為。第三, 規範選舉過程。在投票、計票的過程中應當由村派出一定數量的代表, 協同選舉指導、監督專班現場監督、現場公布計票結果, 保證選舉的公開透明, 制止“村霸”或宗族惡勢力在選舉過程中實施賄選、拉票等行為, 維護選舉秩序。同時, 在村“兩委”班子運轉過程中, 必須按時間節點, 進行财務公開, 接受村民的提問與質詢, 在進行重大決策時邀請各方代表參與決策過程, 從而保證村“兩委”班子在選舉和運行兩個階段中, 村民權利的受委托人不受宗族勢力影響或異化為“村霸”。

3. 加大監督力度。

要加強上級黨委政府、本村群衆、社會力量對村“兩委”班子的監督, 形成合力, 轉村“兩委”班子作風、抓村“兩委”班子落實。同時, 指導村“兩委”班子科學決策、精準施策、服務幫助人民群衆生産生活, 利用多元主體參與監督的契機, 鍛造高懸的利劍和堅固的盾牌, 對“村霸”強力打擊, 并保護村“兩委”班子免受宗族惡勢力或“村霸”的不良影響, 保證其為公為民。

4. 轉變治理結構。

應适當注入國家力量, 确保鄉村治理的大方向不受影響;同時也要保障普通村民的合法權益與地位, 使之真正參與到鄉村治理之中。首先, 要對現存的“村霸”與宗族惡勢力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加大查辦與懲處力度。其次, 要加強基層社會綜合治理, 實現多元主體治理、多方共同參與、多種舉措共同作用的局面, 鏟除“村霸”出現的社會基礎。再次, 要完善村民自治格局, 保障普通村民合法權益, 加強普法工作, 提升村民的法律意識, 提升村民的意願和能力, 使其參與治理“村霸”, 實現村民自治。

5. 發展農村經濟。

貧富差距導緻的相對剝奪感和心理落差以及資源占有的矛盾是“村霸”産生的原因之一, 發展農村經濟、提高農民收入也是治理“村霸”的有效手段之一。所以, 應當通過增加投入, 調整稅收政策, 深化農村綜合改革, 轉移農村勞動力等經濟手段, 降低生産成本、提升農民收益, 遏制“村霸”産生與蔓延的經濟基礎, 确保農村社會安全穩定。

作者:任禹

來源:領導科學2018年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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