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一生未婚、無子無女、無親生手足,離世後留下的大筆遺産,成了旁系親戚們争奪的目标。姑姑、表弟、堂妹,都覺得是自己盡到了主要扶養義務,應當多分财産。
那麼
他們有權繼承嗎?
遺産應該怎麼分?
日前
上海浦東法院就審理了這起案件
三位親屬都稱盡了扶養義務
2019年7月,張老伯因病去世,他一生未婚、無子無女、無直系兄弟姐妹,父母也早早過世。而他留下的大筆遺産,讓旁系親戚們紛紛動了心思。
原告張老伯的堂妹張麗覺得,在張老伯生前,自己每周都去看望他,為他洗衣做飯,陪他聊天說話,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應當适當多分遺産。
張老伯的姑姑和表弟對此卻不予認可,三方争執不下,于是,張麗将他們起訴至上海浦東法院。
庭審中,姑姑張紅表示,多年來自己從未中斷過對張老伯一家的探視和照顧,盡到了主要扶養義務。張老伯去世後,自己還承擔了全部喪葬義務,故有權繼承全部遺産份額。
表弟朱強同樣堅稱,自己一直在照料張老伯,還曾幫他在樓下找了房子,居住在此的4個月都由自己照顧,并且張老伯挂有人造糞口袋,自己多次幫其清潔,在他搬新居後也經常前去照料,盡到了最主要的義務。
對被繼承人扶養處于一般親友往來
法院駁回全部訴請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适當的遺産,扶養活動主要包括: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
本案的争議焦點在于,三人是否各自對張老伯扶養較多。
首先,因張老伯自身經濟能力較好,無需原被告提供經濟支持,這方面三人均不存在供養。
其次,生活上而言,張老伯雖曾身患癌症,但恢複較好,一直保持獨立生活能力,在居委和護工的幫助下,老年生活完全可以自理,張麗和張紅主張的照顧時間大概發生在張老伯中年時期,且照料活動較少;朱強的照料則主要集中于張老伯居住于其樓下的較短時間内,且張老伯給予了他相應補貼。
最後,就精神上的慰藉,原被告均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印證。
綜上,最終法院認定,三個親戚雖然都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扶養,但都屬于一般的親戚朋友之間的日常往來,達不到法律規定的扶養較多的程度,判決駁回了堂妹張麗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例一經曝光後
登上了熱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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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們紛紛表示了歎息和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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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血緣不是唯一“标準”
1.人人都能分一杯羹?
關鍵看是否扶養較多
根據《民法典》第1123條規定,被繼承人去世後,如果留有合法的遺囑,就按照遺囑來分配遺産,如果沒有遺囑,就按照法定繼承由法定繼承人來繼承。本案中,張老伯生前沒有寫下遺囑,法定繼承人全部缺失。在這種情形下,原、被告三人請求分割遺産的依據是《民法典》第1131條規定,即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适當的遺産。
本案中,三名親戚對張老伯的照料尚處于一般親戚朋友之間的往來水平,未達到扶養較多程度,故不應分得遺産。當然,若确實對被繼承人進行了較多扶養,也可分得适當遺産。這既是對善意者的肯定與激勵,也是警醒、告誡為人子女、親屬更好地履行扶養義務。
2.血緣不是唯一“标準”,
不盡孝者少分或不分遺産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注重“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在法定繼承中,表現為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即對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産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這意味着,遺産分配的決定性因素不僅在于血緣關系,也涉及扶養義務的履行情況。
3.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
遺産歸國家所有
《民法典》第1160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産,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組織所有。
張老伯的遺産屬于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産,張老伯非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其遺産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對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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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上海浦東法院、新聞晨報、網友評論
來源: 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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