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緩刑的刑罰,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即緩刑最高判到三年。隻有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才可以用緩刑,就是實刑至少是一個月,最多是三年。拘役的緩刑考驗時間為原判刑期以上至一年以下,但不能比兩個月還少;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時間為原判刑期以上至五年以下,但不能比一年還少。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确定當天起開始計算。緩刑稱暫緩量刑或者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确定構成犯罪、要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時不予以量刑,對罪犯在考驗時間内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内的表現,決定是否适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内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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