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遺囑人在訂立遺囑的時候,可以在内容中指定遺囑的執行人。
2、若是遺囑中沒有指定執行人,或者雖有指定但指定的人生了重病、喪失行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的,則應由全部法定繼承人作為執行人。
3、上述兩類遺囑人都不能執行的,則應由遺囑生前所在單位或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等執行。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财産,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将個人财産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将個人财産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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