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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1:
受疫情影響,我所在的小區被封控至今,但我借給别人的一筆錢于2019年4月17日到期,即将過3年訴訟時效,現無法在規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訴訟,怎麼辦?
專業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權利人可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訴訟時效中止。當事人在疫情解封後向法院起訴時,應提供新冠肺炎确診、無症狀感染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等受疫情影響的證據。人民法院将根據疫情形勢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情況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權利人也可以通過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的方式實現訴訟時效中斷的目的。起訴時權利人需提供提出履行請求的證據,訴訟時效期間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同時,新建區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已開通網上立案渠道,當事人可以通過登錄人民法院在線服務江西進行網上立案。
提問2:
疫情防控期間,我無法參加一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怎麼辦?
專業解答
當事人受疫情影響,不能正常參加相關訴訟活動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中止訴訟的規定,疫情解封後恢複訴訟。
當然,當事人也可以與承辦法官取得聯系,通過彩信、微信等電子方式提交延期開庭申請書,法官将結合疫情形勢決定是否準許延期開庭。
提問3:
我起訴的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向其公告送達了開庭傳票,庭審時間恰逢疫情防控期間,案件開庭時間能否順延?
專業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因新冠肺炎正在接受治療,或者按照規定居家隔離或集中隔離觀察以及因交通管制等原因無法參加線下庭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開庭。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決定延期開庭,但需提前告知當事人;經當事人同意,還可以将線下庭審方式調整為在線同步或異步庭審方式。
根據《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開庭的公告案件,如具備條件的,可以采取被公告方線下方式、其他當事人在線庭審或線下方式按期開庭;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視情延期審理。
提問4:
疫情防控期間,我在上訴期限或申請再審期限内郵寄的上訴狀或再審申請書被退回了,上訴期、申請再審期限如何計算?
專業解答
當事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誤上訴期限、申請再審期限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内,可依法申請順延期限。當事人确系新冠肺炎确診患者、無症狀感染者以及相關密切接觸者,被依法隔離期間訴訟期限屆滿而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提問5:
疫情防控期間,我沒有工作收入,若疫情解封後訴訟可否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
專業解答
因受疫情影響經濟上确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但應在起訴或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和足以證明其确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
提問6:
疫情防控期間,原先收到的舉證通知書上載明的舉證期限到期了,是否可以延長?
專業解答
因受疫情影響,在舉證期限内提供證據存在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延長舉證期限申請,人民法院将酌情延長舉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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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汪振華
編輯丨新建區人民法院政務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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