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守住原則,看清例外。
既然要“依法”處置,我們必須尊重法律原則。公司制度的設立,本身就是要把自然人或組織在商業行為中的風險規避到最小,起碼不會影響出資人自身的财産和人身安全。因此,在我國法律項下,股東對其所投資的企業不承擔連帶責任是大原則,毋庸置疑。
2、有原則,就有例外。
股東對其所投資的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有限,實踐中,存在于其入股時“出資不實”,這種情況下,一旦平台面臨倒閉風險,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依法補足出資。以這部分補足的資金,作為給付債權人的來源。
3、同時,自2017年10月1日,我國《民法總則》對于單方允諾行為進行肯定。也就是說,如果股東在企業設立時或者企業存續期間,發出單方面的承諾:對于平台上的債權債務關系承擔連帶責任,那麼,此言一出,驷馬難追,股東就要遵守承諾,一一兌現。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