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型、微型非載客汽車6年以2年檢驗1次;超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如下規定
2、2014年5月17日上午,公安部、國家質檢總局聯合下發《關于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其中規定公安、質監等政府部門不得開辦車檢機構,已開辦的,9月底前必須徹底脫鈎;自9月1日起,試行非營運轎車6年内免檢;不得指定檢驗機構,推動機動車異地年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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