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等7日印發《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複工複産的意見》明确,對因依法被隔離導緻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要指導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北京、上海、天津、湖北、廣東、浙江等各省(區、市)印發的通知都明确提出,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緻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不得解除勞動關系。
北京市人社局明确,對于企業要求職工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
江蘇也提出,對企業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依法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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