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決定設立分類指導員指導監督垃圾分類。
2、該條例延續了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準則。針對無法确定分類管理責任人的情況,要求街到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組織确定,并向社會公布。同時,設立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
3、《條例》規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發現投放人不按照分類标準投放的,可以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
4、同時,《條例》要求建立分段監督舉報機構,由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收集運輸單位、處置單位各對上一環節交付的生活垃圾是否符合分類标準進行監督;發現不符合标準的,可以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向城管執法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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