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父母雙方在離婚或者同居關系解除後就子女撫養費的約定過高,明顯超過子女的實際需要、超過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經濟條件,而且又沒有提供對方的收入證明的,可以按照《合同法》的公平原則予以調減。如果雙方就撫養費用問題協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進行調解協商或者訴訟解決。
根據《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若幹問題的具體意見》第七條關于撫養費的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适當提高,但一般不得月收入總額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适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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