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扣留的車輛,當事人接受處理或者提供、補辦的相關證明或者手續經核實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退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十日。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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