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計核算
二、稅費計算
(一)包裝物租金
根據增值稅相關法律制度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或不動産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滞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價外費用無論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計入銷售額。
包裝物租金屬于價外費用,都應繳納增值稅。
(二)包裝物押金
1.增值稅法律制度相關規定
(1)收取的一年以内的押金并且未超過合同規定期限(未逾期),不并入銷售額;逾期時并入銷售額征稅。
(2)收取的一年以上的押金,無論是否退還均并入銷售額征稅。
(3)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産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 當期銷售額中征稅。即:啤酒黃酒,收取時不并入銷售額,逾期時并入銷售額。其他酒,收取時并入銷售額征稅
2.消費稅法律制度相關規定
(1)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銷售,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2)包裝物不作價随同産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繳納消費稅。
(3)對包裝物既作價随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的押金,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内沒有退還的,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_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适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4)酒類生産企業銷售酒類産品(啤酒、黃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酒類産品銷售額,征收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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