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需要做傷殘鑒定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在當地人民法院備案的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來鑒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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