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築工程實行招标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将建築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标的承包單位。
2、建築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将建築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3、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将建築工程肢解發包。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272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将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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