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錢江晚報
換鎖、斷水、斷電……現實中房東和房客之間的各類鬥智鬥勇的“鬧劇”沒有少演,可是遇上這樣的一起租賃糾紛,錢報記者還是頭一遭。
故事的劇情有點狗血。房東一紙訴狀将租客告上法庭,原以為勝券在握,但萬萬沒想到自己遇上了一個“高手”。才剛剛過招,房東就已經徹底敗下陣來。
敗就敗了,大不了租客繼續住下去。可棘手的問題來了,此時房東已經将房子出售,如果不能及時将房子收回來交給買家,後面的局面就要失控——房東要賠給買家将近70萬元的違約金。
雙方口頭同意續租
孰料計劃趕不上變化
兩年前,房東陳先生将杭州外東山弄的一套房子出租給了萬先生一家。合同約定房租5300元/月,一季一付,租期兩年,自2019年1月12日至2021年1月11日。
在茫茫人海中相遇,房東和租客原本也算是緣份一場。不過,雙方的緣份随着一些事情的發生,煙消雲散。
2020年8月,陳先生決定賣房。租期還沒結束就将房子挂出來賣,這是很常見的事情,對此租客也沒有異議,你賣你的,我住我的。那麼,是後來陳先生賣了房之後提前收房?也不是,兩年的合同期滿時,陳先生的這套房子還沒賣掉。
問題在于,2020年10月12日萬先生向陳先生支付最後一個季度房租時,提出了續租的要求。“老陳,我們想續租半年租房合同,你看可不可以?”“可以的。”這是錢報記者看到的當時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
但是後來的事情發生了一些變化。1月5日,陳先生改變了主意,給萬先生發去了一條微信:“由于我們急于賣房,給你們添了不少麻煩。租期馬上到了,我想要不你們租到1月底或者年底(春節前)吧。”
陳先生向錢報記者解釋稱,不打算續租給萬先生一家,主要是考慮到中介帶客戶看房不方便。對于陳先生的這一變卦,萬先生的回複是:“現在突然變化,我需要時間準備。”從雙方的語氣來看,還算客氣。
1月10日萬先生稱給點時間,會努力搬走。1月11日合同到期之後,雙方沒有簽訂續約合同。1月13日,陳先生收下了萬先生通過微信轉賬支付的3個月共15900元房租。可能細心的讀者看到這裡會産生一個疑問,既然陳先生隻同意續租到1月底或者春節前,可為何還是收下了3個月房租呢?
隻能說陳先生過于大意了。如果陳先生隻收取1月12日到1月底的房租,可能後來發生的事情會不一樣。“我原本是想等租客找到房子要搬家的時候,再結算一下,把剩下的房租退回去。”陳先生事後解釋說。
1月26日,陳先生終于找到了買家。當天晚上,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約定交房時間為2021年4月15日。“簽合同的時候距4月15日還有2個多月,足夠租客找好房子搬走。”陳先生當時并沒有覺得4月15日前向買家交房是一個什麼難題,當晚就把這一消息告訴了萬先生,并将15900元房租退回。
陳先生希望萬先生可以出具一份書面的承諾書,承諾2月底之前搬走,但是遭到拒絕。“我們之間的合同是4月中旬到期。你退款也不能解決問題,我沒有地方可以搬。房租不會少你一分錢。”1月31日,萬先生在微信中如是回複陳先生。
此時的陳先生,從萬先生強硬的語氣中已經感受到了事态的嚴重性。2月4日的一次沖突,更讓雙方的矛盾徹底激化。當天晚上,陳先生上門協商,再次要求萬先生2月底搬走。雙方發生了激烈争執,最後還驚動了110。
房東選擇起訴
要求租客立刻搬走
“我不想采取斷水斷電等不文明的方式趕走租客。”經過2月4日晚上這麼一鬧,陳先生一氣之下,第二天就向西湖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租客搬走并支付1月12日之後實際租住期間的房租。
法院開庭之前,雙方還談過一次。3月7日,陳先生約萬先生談了一次,原本是希望心平氣和地把這件事協商解決了。陳先生是希望減免萬先生一個月房租,再補償一點搬家費和中介費。但是萬先生的要求是賠償8個半月房租。
至于萬先生為何會提出賠償8個半月房租,陳先生說萬先生的新房大概在六七月份可以入住,他們原本打算續租半年也是出于這個考慮。如果這時候重新搬家,找不到可以短租3個半月的房子,那麼相關的損失就必須由陳先生來承擔。而且還有一個要求,新找的出租房不能比陳先生的這套差。也就是說,如果接受這個賠償要求的話需要5萬元左右。由于覺得萬先生是獅子大開口,陳先生拒絕了,雙方再次不歡而散。
3月18日上午,西湖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一起案件。庭審過程一共80多分鐘,原告一方出庭的是陳先生及其代理律師,被告一方沒有聘請律師,但萬先生自己就是一位法律工作者。錢報記者通過浙江高院庭審直播平台,觀看了庭審全過程。
雙方達成的口頭續租協議,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雙方展開了激辯。“1月13日,陳先生向我催過房租:‘你們繼續租的話,租金還沒給我。’”萬先生向法官表示,陳先生這一催讨行為可以視為對先前達成續租半年的口頭協議的繼續。不過,陳先生表示他此時所表達的“續租”的意思,已在1月5日表達得很清楚了,根本不是萬先生所理解的續租半年。
但是萬先生緊緊抓住陳先生的退款時間不放:“你是在1月26日找到了房子的下家之後才把房租退還給我的,而不是收到我房租的第二天或者第三天。”
“退一步講,即便這個口頭協議有效,就算我違約,根據原來的租賃合同,違約金也就是一個月的房租5300元,這個我願意出。而且我今天也拿出誠意,願意拿出3個月的房租來作為賠償。”陳先生說。
“可如果我不要違約金,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呢?”萬先生表示不接受。
“我們認為租賃合同已于2021年1月11日到期,到期前原告也已經明确通知了被告,隻能租住到1月底或者年底,後又同意被告租住到2月底。雙方并未就續租事宜簽訂書面合同,那麼這份口頭協議實際上就是不固定租賃合同,當事人可以随時解除合同。原告1月5日就已告知租客,顯然已經盡到了提前告知的義務。”
原告代理律師認為陳先生解除合同,并按照原租賃合同的違約金賠償,是合情合理的。同時她還提醒被告,如果不能在4月15日之前搬走,那麼原告就有可能産生69.9萬元的賠償金損失。這個損失的擴大完全是由被告不肯搬離造成的,理應由被告承擔。
“從原告催促并接受3個月房租來看,續租時間至少是3個月。從被告的意願來看,續租半年的期待是很強烈的,沒有人希望3個月之後再搬一次家。”萬先生向法官提出反訴,要求法院支持租住到7月11日的請求。
“當然我們也願意接受法院的調解,可以搬出去,但是重新找房以及搬家産生的額外損失,必須由陳先生承擔。”萬先生如是表示,同時他認為原告律師提出的69.9萬元損失應由被告承擔的說法是無稽之談。
房東能打赢官司嗎?
可能會輸得一敗塗地
3月18日的這場庭審,沒有當場宣判。不過雙方達成了初步意願,那就是萬先生一家重新找房,産生的相關損失(搬家費、中介費、未租住一年産生的違約金)由陳先生承擔。
但是當天下午,代理律師告知陳先生,萬先生那邊又發生了變化。“萬先生不同意上午的方案,堅持他原來的要求,即由陳先生支付8個半月的租金以及中介費和搬家費。如果不同意,萬先生打算堅持住到7月才搬走。”
對陳先生來說,這樣的結果似乎一下子又回到了原點。此外更令他擔憂的是,即便法院判決萬先生一家立刻搬離,但是萬先生完全可以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把時間拖過4月15日。
“一切等法院判決。單方面講述的情況,肯定是帶有很強的情緒的。希望下次可以約個時間面聊,請你轉告陳先生,他這次遇到的是一個專業人士。”錢報記者與萬先生取得聯系後,對方不願意在電話中多說。
“由于雙方并未簽訂書面合同,我個人傾向于原告代理律師的說法,這是一份不定期租賃合同。我覺得隻要原告盡到了合理的提前告知解除合同的義務,法院會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浙江聖銀律師事務所張雙鵬律師認為,如果從這個角度來說,原告打赢這場官司的勝算是很大的。
但是站在另一個角度來說,原告可能要輸得一塌糊塗。
“一審到目前還沒有宣判,即便明天就宣判,還要走送達公示等流程,也肯定是要到4月15日之後了。而且原告的擔憂也完全成立,被告可以上訴,等二審結果出來恐怕又得幾個月。所以說無論判決如何,隻要被告硬剛到底,原告都有可能産生69.9萬元的違約金,算是輸定了。”張雙鵬坦言,有時候法律武器并不能解決現實尴尬。如果原告真的因為被告不肯搬離而産生69.9萬元的違約金的話,後期通過訴訟要求被告承擔,法院未必會支持。
法院會如何判決?雙方能否在4月15日之前摒棄前嫌?本報将繼續關注這一事件的最新進展。
來源:錢江晚報·小時新聞記者 蔣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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