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
物質損害賠償主要是一方在重婚、與他人同居期間将财産贈與與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緻使無過錯方的财産損失,無過錯方可要求過錯方賠償因該贈與行為給其帶來的物質損失。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參照《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實施。
其賠償數額的确定,需由侵權人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侵權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經濟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來予以确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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