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以開工時間到竣工時間的期間為計算依據。
開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中約定具體的日期作為開工日期。
2、以發包人開工通知中寫明的日期作為開工日期。
3、以監理人的開工通知寫明日期作為開工日期。
4、以承包人遞交的開工報告或開工申請被批準的日期為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确定有以下原則:
1、以雙方确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2、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同之日作為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4、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275條,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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