隻有一個:玩忽職守。
1、解釋:不認真,不負責的對待本職工作。
2、出處:錢鐘書《圍城》:“高松年身為校長,出去吃晚飯,這時候還不回來,影子也找不見,這種玩忽職守,就該死。”
3、舉例:由于他玩忽職守,結果給單位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緻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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