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發包雙方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的原則;
2、建築工程發包、承包實行以招标、投标為主,直接發包為輔的原則;
3、禁止承發包雙方采取不正當競争手段的原則。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争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建築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沒有規定的,适用有關招标投标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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