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資産負債表日,企業根據金融工具确認和計量準則确定應收款項發生減值的,按應計提的壞賬準備金額,借記“資産減值損失”
科目,貸記本科目。本期應計提的壞賬準備大于其賬面餘額的,應按其差額計提;應計提的金額小于其賬面餘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2、對于确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後作為壞賬損失,轉銷應收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利息”、“應收分保保險責任準備金”、“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科目。
3、已确認并轉銷的應收款項以後又收回的,應按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利息”、“應收分保保險責任準備金”、“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利息”、“應收分保保險責任準備金”、“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科目。已确認并轉銷的應收款項以後又收回的,企業也可以按照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已計提但尚未轉銷的壞賬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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