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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寶馬4s店泡水車

汽車 更新时间:2025-03-03 17:57:50

西安寶馬4s店泡水車?尹女士4個月前購進一輛二手寶馬她說就怕買到泡水車、火燒車、事故車,買的時候也一再聲明不要此類車,也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過,可還是買到了水淹車,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西安寶馬4s店泡水車?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西安寶馬4s店泡水車(女子12.5萬元在西安買二手寶馬車)1

西安寶馬4s店泡水車

尹女士4個月前購進一輛二手寶馬。她說就怕買到泡水車、火燒車、事故車,買的時候也一再聲明不要此類車,也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過,可還是買到了水淹車。

查詢4S店維修記錄 才知買進的二手車曾被水淹

尹女士反映說,2021年10月份,她在朋友的介紹下,在西安二手車市場購入一輛二手寶馬車。“這是在天台七路上一家名叫書明二手車批發的院子裡購買的。”尹女士說,當時看車的時候一再跟老闆強調,不要泡水車、火燒車、事故車。“老闆說這車就是換過一塊車窗玻璃,天窗上往下滲過水,但絕不是水泡車。”尹女士說,當時她讓老闆調取該車在4S店的保養維修記錄,老闆半天調不出不,後來幫她聯系了查博士二手車檢測中心,說不放心就去查博士檢測。

尹女士說,她交了訂金後,就在西安市魚化二手車市場裡面的那家查博士二手車檢測中心(以下簡稱“查博士”)檢測,結果一切正常。随後便跟老闆辦理了購車手續。

1月底,尹女士說疫情解封後她到朋友的維修店換電瓶,朋友順手幫她查了下該車在4S店的保養維修記錄,就查到該車曾經因水淹維修過。

“查博士”二次檢測時才發現車内有生鏽痕迹

“我找賣車的人,賣車的讓找查博士。後來,查博士對車進行二次檢測,發現了車下面有生鏽痕迹。”尹女士說,沒過幾天,正在行駛中,車又突然熄火,維修花了三千多,後來,車又陸續出現不少毛病,更堅定了她要退車的想法。

讓尹女士不能理解的是,她拿着車鑰匙都查到了車輛保養記錄,賣家作為經營二手車批發的公司,難道就真調不到車輛保養維修記錄嗎?為了證明這一點,尹女士說她又在二手車市場裡假裝賣車,有收車的人看了她的車後,很快就調取到該車在4S店的保養維修記錄,直言告訴她,該車被水淹過。

據此,尹女士認為,賣給她車的二手車公司刻意隐瞞了該車的水淹情況;而又因為查博士的檢測結果,導緻她最終放心的買下該車,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華商報記者在查博士出具給尹女士的電子檢測報告上看到,該車的檢測結論為“通過”,并承諾:被檢車輛無重大事故、無火燒、無水泡。

查博士承認工作失誤 賣家聲稱與己無關

2月24日,華商報記者在尹女士的帶領下來到位于西安市魚化二手車市場内的查博士二手車服務中心。對于尹女士的遭遇,該中心相關負責人說,的确是因為他們工作人員的失誤,沒有為尹女士購買二手車把好關。如果是在90天内出現這個問題,他們會原價回購該車。但目前已過了90天的投保期,就隻能賠償尹女士一萬元。該負責人說,對于車是否被水泡被水淹過,他們檢測是沒有儀器的,隻能憑經驗,就是肉眼去看,第二次檢測時,在車廂底側發現有生鏽的痕迹。

2月25日,華商報記者與尹女士一同前往寶馬4S店查詢,4S店工作人員調取該車的保養維修記錄說,該車曾于2014年7月9日的維修記錄顯示,是在停放時靜止狀态下被水淹的,淹的位置到了車廂内的底部,從維修拆卸以及清洗的記錄來看,進入的是髒水,因為行車公裡數被刷過,所以看不到原始的行程裡程。

随後,華商報記者聯系書明二手車批發的老闆,老闆說賣車給尹女士是跟他共用場地的另一家公司師某某,而并非“書明”。記者現場未找到賣車的師某某。

2月25日,記者電話聯系到師某某,其沒有說明自己的公司名稱,但稱在售賣該車時是朋友介紹的,所以雙方未簽訂合同,也因未調到4S店的維修記錄,他也是憑經驗給買家介紹車況,當時就告之過買家車裡滲進過水,地毯清洗過,為了保險起見,他讓尹女士去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檢測沒問題了尹女士才購買的,如果檢測出問題了,他也不會賣給尹女士。師某某認為并沒有欺瞞買家,聲稱此事跟他無關。

沒有證據顯示車行在銷售的過程中将車輛水淹這一事實告知過消費者 二手車行涉嫌欺詐

尹女士說,雖說裸車隻有12.5萬元,可她辦的是分期,除了手續費、保費外,車出故障後的維修費、貼膜費等,這個車花了15萬餘元了,她要求賣家把車收回,并把産生的所有費用承擔了,但賣家不同意,查博士退的一萬元管什麼用?

陝西許小平律師事務所律師羅震東分析說,根據《消費者權益法》的相關規定, 在車輛買賣過程中,尹女士有權知悉車輛行駛裡程、維修記錄等真實車況。尹女士曾明确向車行聲明拒絕購買火災車、水泡車。從客觀上看,也沒有證據顯示車行在銷售的過程中将車輛屬于水泡車這一事實告知過尹女士。如果确定車輛是水泡車,二手車行又沒有告知消費者,則涉嫌消費欺詐行為。根據《消費者權益法》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在車輛車況檢測過程中,尹女士與檢測公司建立了合同關系,檢測公司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利用其自身專業技術完成車輛車況檢測并出具真實有效的檢測報告的合同義務。合同關系建立後,尹女士依約支付了相關費用,檢測機構出具了檢測報告,顯示車輛不是水泡車,尹女士因此作出購買車輛的決定。尹女士因檢測公司的錯誤檢測報告購買了水泡車,遭受了經濟損失,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可以依法主張賠償。 華商報記者 苗巧穎

來源:華商網-華商報

編輯: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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