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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争性談判與磋商有什麼區别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4-20 06:00:28

競争性談判和競争性磋商的區别

在項目運作中

有四種主流采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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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标

你最懂

單一來源采購

你最羨慕

這兩個方式很常見,也很好理解

但是

比較讓人懵逼的是另外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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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争性談判,是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直接邀請三家以上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的方式。競争性談判采購方式的特點是:一是可以縮短準備期,能使采購項目更快地發揮作用。二是減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開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減少采購成本。三是供求雙方能夠進行更為靈活的談判。四是有利于對民族工業進行保護。五是能夠激勵供應商自覺将高科技應用到采購産品中,同時又能轉移采購風險。

競争性談判流程圖

競争性談判與磋商有什麼區别(競争性談判和競争性磋商的區别)3

競争性磋商,是指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組建競争性磋商小組(以下簡稱磋商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磋商,供應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報價,采購人從磋商小組評審後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确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競争性磋商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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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的基本區别

文件發放日期不同

競争性談判的要求是從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競争性磋商的要求則是從競争性磋商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澄清修改時限不同

競争性談判的規定是在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如果不足3個工作日,則應當順延供應商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競争性磋商的規定則是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若不足5日,則應當順延供應商遞交首次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

評審方法不同

競争性談判的評審方法則是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個供應商分别進行談判。并在規定的時間内進行二輪報價以及最終報價,然後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選出最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對等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并将最終結果告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競争性磋商的評審方法是競争性磋商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個供應商分别進行磋商,在明确采購需求之後,要求所有參與供應商進行最終報價,最後按照磋商文件規定的各項評審因素進行量化指标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即為中标候選供應商。

兩者的核心區别

首先,你要知道一個前提

競争性磋商和競争性談判通常都是

甲方邀請你來的

不像“公開招标”

隻要符合條件

你可以自己去

所以

競争性談判和競争性磋商

都可以隻有2家供應商

那麼他們最最最核心的區别在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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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争性談判看【價格因素】

以後競争性談判,你懂的

想要中标,價格很關鍵

而競争性磋商相對文明一點

看【綜合指标】

想要中标,就慢慢磋吧

詳細描述

■競争性談判的評審方法則是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個供應商分别進行談判。并在規定的時間内進行二輪報價以及最終報價,然後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選出最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對等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并将最終結果告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競争性磋商的評審方法是競争性磋商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個供應商分别進行磋商,在明确采購需求之後,要求所有參與供應商進行最終報價,最後按照磋商文件規定的各項評審因素進行量化指标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即為中标候選供應商。

從中可以看出,兩者之間,在評标方法上的區别是最大的,競争性磋商采用的是綜合評分法,競争性談判采用的是最低價中标法。所以根據這個評審方法,我們可以理解為談判比較直接,誰價格低誰就中标,前提是符合談判文件的要求,沒有實質性偏離,那麼一輪結束,再也沒有商量的餘地。但是磋商稍微複雜,要制定詳細的綜合評分要求,要打分,最後未必是最低價中标,而且磋商的過程中,投标單位可選擇價格調整策略,整體的評标過程還是稍微複雜的。

從這上面我們也可以分析出,談判更直接更簡單,因此他在時間上也相對快速,競争性談判比競争性磋商在時間上更短、更加靈活。

什麼情況下,

甲方才會啟用競争性談判或磋商?

這種情況下,啟用競争性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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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争性談判采購方式的特點是:

1.可以縮短準備期,能使采購項目更快地發揮作用。

2.減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開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減少采購成本。

3.供求雙方能夠進行更為靈活的談判。

4.有利于對民族工業進行保護。

5.能夠激勵供應商自覺将高科技應用到采購産品中,同時又能降低采購風險。

适用範圍: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内,且未達到公開招标數額标準的貨物、服務;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标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标數額标準的貨物、服務;

3.達到公開招标數額标準、經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标方式的貨物、服務;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标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采購工程。

适用條件:

1.招标後沒有供應商投标或者沒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确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非采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采購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4.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這種情況下,啟用競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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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的項目,可以采用競争性磋商方式開展采購:

1.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2.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确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4.市場競争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标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通過上文的比較,可以看出競争性磋商和競争性談判兩種采購方式在流程設計和具體規則上既有聯系又有區别:在“明确采購需求”階段,二者關于采購程序、供應商來源方式、磋商或談判公告要求、響應文件要求、磋商或談判小組組成等方面的要求基本一緻;在“競争報價”階段,競争性磋商采用了類似公開招标的“綜合評分法”,區别于競争性談判的“最低價成交”。據權威部門解釋,這樣的設計是為了在需求完整、明确的基礎上,實現合理報價和公平交易,并避免競争性談判最低價成交可能導緻的惡性競争,将政府采購制度功能聚焦到“物有所值”的價值目标上來,達到“質量、價格、效率”的統一。

文章來源:網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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