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期間應計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滿,應收監繼續執行剩餘刑期;如果刑期已滿,則按期釋放。
按照有關規定,我國對身患重病的罪犯實行定期保外就醫制度,即根據罪犯病情,決定保外就醫的時間為半年或一年。期滿前,監獄派幹警考察或發函調查,如果病情基本痊愈,應及時收監執行;如果病情尚未好轉,需繼續治療的,要依法辦理延長保外就醫手續,每次可以延長半年至一年。但在實際執行中,很多地方存在保外就醫罪犯到期沒有及時收監,長期滞留在社會上的情況。對于超過保外就醫時間的期間,應計入罪犯的執行刑期,對其超過期間重新執行是不妥的。超過保外就醫期限的情形,不屬保外就醫制度執行中不計入執行刑期的情形《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保外就醫罪犯未經公安機關批準擅自外出的時間不計入執行刑期。保外就醫的罪犯應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監督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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