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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能用地名注冊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6-23 11:05:32

商标能用地名注冊嗎(法學苑含地名要素是否能注冊成商标)1

“江蘇園博園”、“貴州歡迎你”、“哈爾濱小麥王”……你見過這樣含有地名要素的商标嗎?這些商标是可以注冊的嗎?在4月26日第22個世界知識産權日前夕,北京青年報記者從北京知識産權法院獲得了這樣幾個案例。

2020年,江蘇園博園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申請了第45257837号“江蘇園博園”商标,國家知識産權局以該枚商标構成《商标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情形為由,駁回了該枚商标的注冊申請。

基于同樣的理由,在另一起案件中,國家知識産權局駁回了第50675674号“我在貴州等你Welcome to Guizhou及圖”商标的注冊申請。

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法官表示,《商标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衆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标、證明商标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繼續有效。”

這兩個案子中,商标所包含的“江蘇”、“貴州”為我國省級行政區劃名稱,不得作為商标。地名本質上是一種公共資源,不當注冊可能造成商業化壟斷。

兩案中,原告均主張訴争商标整體上形成了明顯區别于省級行政區劃名稱的其他含義,但是原告提供的證據均不足以證明訴争商标經過使用形成了明顯區别于省級行政區劃名稱的其他含義。因此,法院對原告的此項主張均未予支持。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商标授權确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指出,若含有地名的商标整體上具有其他含義的,可以認定其不屬于《商标法》第十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訴争商标整體上具有其他含義:訴争商标僅由地名構成,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訴争商标包含地名,但訴争商标整體上可以與該地名相區分的;訴争商标包含地名,整體上雖不能與該地名相區分,但經過使用足以使公衆将其與之區分的。

在百威哈爾濱啤酒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産權局商标申請駁回複審行政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哈爾濱小麥王”啤酒已經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已被相關公衆識别為哈爾濱啤酒的系列産品之一,具有區别于地名的其他含義。

同時,基于“哈爾濱”商标在啤酒商品上已經積累的商譽,“哈爾濱小麥王”與哈爾濱啤酒公司系列品牌的産源指向關系一緻,不會使相關公衆産生産源上的錯誤認知,因此未違反《商标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由此,商标由地名和其他要素組合而成,如果可以從整體上實現與地名的區分,即不應被認定為違反了《商标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朱健勇

編輯/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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