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緊急法”即香港現行法例中的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旨在授予行政長官與行政會議在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訂立規例的權力。因此一些法律人士認為,“緊急法”是特首和行政會議通過法律手段止暴制亂的“尚方寶劍”。
2、在香港曆史上,其實《緊急法》是動用過一次的。1967年港英政府時期為了應對當時的“六七暴動”,就發布了一些禁令,比如不允許示威遊行、晚上宵禁等等,迅速平息了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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