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押運員工作是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軍工、金融、國家重要倉儲、大型水利、電力、通訊工程、機要交通系統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以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的專職守護、押運。
配備公務用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必須嚴格依照前款規定的條件,由所在單位審查後,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考核;審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槍支管理法的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批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發給持槍證件。
擴展資料
押運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20周歲的中國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沒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疾病病史;
(三)沒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強制戒毒、收容教養、勞動教養和刑事處罰記錄;
(四)經過專業培訓,熟悉有關槍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五)熟練掌握槍支使用、保養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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