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某熱力公司門衛在工作時突發疾病,但是因為在48小時内沒“死”,而是在61個小時之後才死亡,導緻沒有被當地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
這個新聞是真實的,而且引起了熱議!難道說突發疾病48小時之内必須死,才算工傷?
這一輩子都沒有聽說過,如果在工作時突發疾病,如果超過48個小時不死亡,則不被視為工傷!
這個信息,誰了解?誰見過?這個時間的規定有什麼依據?為什麼是48個小時,而不是更長的時間?
從網友提供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讓我們找到了出處。
内容如下:如果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導緻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内經搶救無效而死亡的,将視同工傷。
本應該充滿溫情和關懷的政策,卻因為一個“48個”小時,而讓我們感到了無限涼意。
面對嚴格的規定,為了維持權威性,我們當然不能随便修改和破壞。
但是,面對這個門衛的個例,他沒有在48小時之内死亡,就不被認定為工傷,我們是不是需要做些什麼呢?
我們希望冷冰冰的規章制度能夠變得更加的暖和,這個要求不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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