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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有粉絲留言,要求将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賠償金、支付代通知金的各種情形做個彙總歸納,
今天抽時間做了這個表格,彙總了各類情形,覺得有用就轉走吧!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8種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内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産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産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産、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8種情形:
(1)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被責令關閉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被撤銷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導緻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8)因用人單位終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7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克扣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手段,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緻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脅迫手段,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緻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緻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緻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2)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緻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3)用人單位以暴力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4)用人單位以威脅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5)用人單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6)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7)用人單位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被派遣勞動者因以下原因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導緻被派遣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12種情形:
(1)勞務派遣用工關系建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務派遣用工無法履行,用工單位提出退回的;
(2)用工單位依照企業破産法規定進行重整,需退回派遣人員的;
(3)用工單位生産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退回派遣人員的;
(4)用工單位轉産、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需退回派遣人員的;
(5)其他因勞務派遣用工關系建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無法繼續勞務派遣用工,用工單位需退回的;
(6)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産的;
(7)用工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8)用工單位被責令關閉的;
(9)用工單位被撤銷的;
(10)用工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11)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
(12)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
無需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種情形: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行為導緻勞動合同無效。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提前30目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9)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内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仍然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而終止勞動關系的。
(10)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1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
(1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導緻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需支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的3種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内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需支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有兩大類,實務中有N種情形: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合同;
說明:這裡僅列舉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賠償金,不涉及用工過程中其它違法行為導緻的賠償責任。
經濟計算基數:
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币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
金的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标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計算計算年限: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年限和基數特殊規則(适用于勞動合同法施行後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分段計算: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說明:對工作年限跨越了08.1.1日前後的勞動者,其經濟補償金的分段計算各地規則有差異,此處不詳列。
賠償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标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經濟補償金X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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