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衆的印象中
電動車騎行者往往是
安全保護相對較弱的對象
而在涉電動車事故中
我們也看到傷亡者往往是
電動車騎行一方
也許有人會誤以為
電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事故
電動車不負事故責任
任何車輛
無論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
隻要無視交通法規
都要承擔法律後果!
案情回顧
2021年2月1日16時05分,溫兆某駕駛晉AU03**小型轎車沿汾陽市國道307線由東向西行駛至647KM 400M處時,将相對方向左轉彎的劉某玉騎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碰撞後又将李志某停放在路外的一分利飯店門口的晉J5x5**小型轎車碰撞,造成劉某玉受傷,三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案情分析
根據調查分析所得,劉某玉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号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規定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溫兆某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
李志某在本起事故中無責任。
生活中我們常看到許多人
他們和本次事故中的劉某玉一樣
在騎電動自行車
遇到機動車道時會直接騎過去
其實這是不對的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确認安全後直行通過。
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内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并在駛過被占用路段後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遇此情況應當減速讓行。
呂梁交警提醒:
非機動車通過人行橫道
穿過機動車道時
是需要下車推行的!
同時,别忘了佩戴安全頭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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