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的小孩掉下來了?”江西景德鎮,一名5歲半男童,在13樓樓道玩耍時,不慎從窗口處墜落,經過5小時搶救,男童還是不幸身亡!家長悲痛欲絕,父母認為樓道處窗戶打開,物業沒有設立防護設施,才導緻孩子墜亡,要求物業承擔責任,物業則認為,是男童家長監護問題,他們沒有責任,雙方發生矛盾!
事情發生在5月13日下午,從現場畫面來看,整棟樓的樓道處都有3扇窗戶,且都是處于常開的狀态,窗戶距離地面大概有1米的樣子,正常情況下,若不是故意翻窗戶,要想從這裡翻出去,還是有一定難度的,那麼,這名小男孩到底是怎麼做到的?
5歲半的孩子,身高大概也就1.1到1.3米之間吧,若是超高也頂多1.5左右吧,而據男童的父親吳先生描述,墜樓的男童還有一個雙胞胎弟弟,2人的身高都是正常,墜樓男孩身高1.1米,不存在超高的情況,所以,墜樓男童的身高應該和窗台齊平!
當時率先發現男童的,卻是樓下散步的居民,吳先生一家才來到小區1年,事發當時,妻子正在廚房做飯,2個孩子在客廳寫作業,他在忙工作,直到聽到樓下鄰居的喊聲,他們才發現大兒子不見了!
從現場畫面來看,男孩掉下來的沖擊力不可謂不大,樹枝都被壓斷了好幾根,盡管下面是草坪,但奈何樓層太高,孩子當場就不行了!
吳先生和妻子看到孩子後都快瘋了,完全無法接受這個結果,看着倒在草叢裡滿臉是血的兒子,妻子因為傷心,多次哭暈死過去。最終,經過醫生的全力搶救,孩子還是離開了人世!
孩子的舅舅徐先生說,事後據警方調查,孩子是從13樓樓道墜樓,排除案件可能。
其實,這裡有3個疑點:
首先,男孩是在樓道處翻窗墜亡的,可是,孩子母親卻說孩子在客廳寫作業,男孩為什麼會突然停止寫作業,來到空蕩蕩的樓道裡?又因為什麼會去翻窗?若說是在家裡翻窗墜落,可能還會覺得是意外,可是,男孩專門跑到樓道去翻窗,确實讓人匪夷所思!
其次,男孩身高和窗台齊平,周圍也沒有其他借力的部位,男孩是怎麼爬上去的?5歲半的孩子,應該對這些危險有所了解了,我家孩子5歲時,早就知道不能翻窗了,幼兒園也會反複強調,難道是窗台上有什麼吸引他的東西?又或者是有第三人存在?
最後,吳先生一家住在10樓,而男孩墜亡的地點是在13樓,男孩為何要去13樓?若說男子獨自出門,還可以解釋為他想出去玩,可是他來到13樓是想幹嘛?窗戶1米高 孩子才1米1,這窗戶對于這個身高的孩子來說應該很難爬,又沒有放墊腳的東西,不覺得細思極恐麼?
但是,警方已經排除了案件可能,也就是說男孩是自己不小心墜亡的,然而,更讓人搞不懂的是父母的态度,在孩子離世之後,父母第一時間找到了物業,認為物業沒有盡到安全防護責任,應該承擔責任。
物業反駁說,男孩之所以墜樓,是因為父母監管不力,有人存心去爬窗戶,他們也沒辦法阻止,所以他們沒有責任,為此,雙方發生了激烈矛盾。
孩子已經5歲半了,突然發生這種事,任何一個父母都是接受不了的,如此悲痛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不知道是不是有什麼隐情,如果沒有隐情,将孩子發生意外的責任歸咎于物業,是否不妥?
針對這種情況,目前,網上對父母的态度,已經産生争議。有不少網友認為“為什麼不看好自己的孩子?跟物業有什麼關系?”也有網友認為,“這種情況雖然很可惜,但是也不能亂咬,社會亂象就是這樣的影響造成的,整天占不占理都索賠,無非就是讓賠錢呗,敗壞風氣”。孩子才5歲半,對危險的認識和防範幾乎沒有,通常情況下,是最好不要離開自己的視線的,根據《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财産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的義務就包括保護孩子的人身權利,在有監護人的情況下,還發生這種事,恐怕自身的責任更大。
每年都有這樣的悲劇,為什麼?值得所有有小孩的家庭重視,小孩安全意識差,但有探求欲望,和行為能力,所有家長要及早預防,既然知道窗戶處有安全隐患,為何不提前要求物業安裝防護欄?這種事情完全是可以避免的,難道非要等悲劇發生了,才知道後悔嗎?
這樣的悲劇一再重演,媽媽也應該耳聞目睹了吧!也該吸取教訓了吧!平平多多教育孩子千萬不能爬窗戶、單獨進入陽台!
失去孩子的悲痛欲絕可以理解,因為監護人的失職導緻孩子逝去,家長的悲痛裡應該有很多悔恨。可是去恨物業幹啥呢?更不應該在小區門口大鬧,影響别的居民正常生活。不要因為自己的不正常導緻的悲劇,而損害别人的正常生活。孩子無辜,大人無理取鬧。
至于,男孩到底為何去13樓,又為什麼要去翻窗,隻能等待警方進一步調查!你們認為,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物業有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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