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内容接上篇建築高度的成本控制,重點講解規劃設計之非可售面積的控制。
房地産市場售價對應的成本為可售面積單方成本,即可售面積單方成本=總成本/可售面積,總成本對應的是總建築面積成本,總建築面積中的可售面積越大,那麼可售面積單方成本會越低,單方利潤率會越高。因此,在規劃設計階段,非可售面積的控制對于成本的影響也比較大,屬于重點控制的方面之一。
非可售面積分類
一、地下室配套用房面積
一般一個10萬㎡規模住宅小區,考慮将設備房主要設置在塔樓下方,設備房面積約700~800㎡左右。
設備房主要設置在塔樓下方,是針對首層架空的情況而言,當首層是住宅時,應注意:水泵房及變壓器的低頻噪音對住戶的影響,上部有水房間對下部電房有影響。
二、不可租售地下室面積
定義:地下室中除停車位、設備配套用房和物業配套用房外的無效用地下室、自行車庫。
(一)住宅正投影下,盡可能不做地下室,僅保留交通核與地下車庫連通。
(二)優化地下室輪廓,減少無效空間
(三)自行車庫,由于坡道面積大,盡可能集中設置,減少出入口
(四)化無用為有用
(五)人防面積的控制
•盡量通過異地建設減小人防應建面積;
•控制人防口部數量、面積和位置,有效減少不可租售地下室面積;
•人防盡量布置在住宅樓的地下空間内,減少人防設施對車庫的影響;
(六)其他控制方法
•設備用房在設計時減少對有效車位的占用;
•地下二層設備用房布置與上層對齊,方便設備安裝;
•在變電站頂闆設吊裝孔,避免産生由于設備高度而導緻地下室局部層高需增加的可能;
•防火分區的劃分時,盡量利用住宅樓梯或自行車坡道進行疏散;
•排風井及地下室出地面的樓梯間均應避開景觀軸線及出入口,并保持與住宅有一定距離,避免降低住宅的價值。
三、架空層面積
架空層相當于無圍護結構的正常樓蓋(同時高度大于标準層高度),其造價與标準層造價相差無幾,每建一層架空層時,按可售面積單方造價4500元計算,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高 層33層——則可售面積單方造價增加約為3.0%,及135元/m2;
中高層18層——則可售面積單方造價增加約為5.6%,即253元/m2;
小高層11層——則可售面積單方造價增加約為9.1%,即292元/m2。
四、地上配套設施面積
(一)用地面積規定
控制手法:盡量多框非建設用地作為配套設施的用地面積(如紅線與建築退線間用地)
(二)配套應盡量放在不能100%占用綠化率的地方,如:覆土層的上方
(三)配套用房應盡量避免單建,盡可能地置于裙房、位置偏僻或日照不滿足的銷售死角中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