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開車搭載同事一程
卻不幸發生車禍
司機要擔責嗎?
本期《民法“金”劇場》聚焦
生活中常見的“好意同乘”現象
說說“好意同乘“發生了事故誰買單
真實演繹,在線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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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是指駕駛員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幫助而允許他人無償搭乘的行為,具有無償性、非法律拘束性、雙方合意性三個特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
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因此,“好意同乘”情節隻能減輕而不能免除駕駛員的責任。被搭乘人無償搭乘的行為并不意味着其自甘風險,也不意味着可以免除駕駛員的安全注意義務。而且,若駕駛員具有侵權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則不能僅依據“好意同乘”減輕其賠償責任。
本案中,小何駕駛非運營機動車,基于善意互助無償搭乘小彭,系好意同乘行為,對小彭的損失應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不存在侵權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法院最終判決酌情減輕小何的賠償責任。
資料:金山法院
編輯 | 翁羽
責編 | 沈彥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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