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女工禁止從事的工作有:
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标準的作業; 2)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産,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4)高處作業分級标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5)冷水作業分級标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6)低溫作業分級标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7)高溫作業分級标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8)噪聲作業分級标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9)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标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10)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考慮到孕期女職工本身及胎兒的特殊健康要求,《勞動法》第61條在原則上規定了對孕期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原則。2012年國務院新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6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适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适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另外《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之"附錄"特别列舉了孕期不能從事的工作,擴大了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參考法規:
1.《勞動法》第61條;
2.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6條、第13條及其"附錄"第3條。
例:
方某系A紡織廠電工班的職工。2006年春節期間,該企業領導安排在農曆正月初二、初三夜晚加班兩晚,方某當即向領導提出自己懷孕8個月,不便加班。A紡織廠領導要求方某顧全大局。
方某在未獲領導批準的情況下,兩晚未到工作崗位,緻使A紡織廠正常的生産受到了一定影響。A紡織廠領導要求方某寫出書面檢查,遭拒絕,遂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以方某不服從工作分配為由給予"記過"處分。
方某不服,于2006年4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A紡織廠撤銷記過處分。
A紡織廠辯稱,A紡織廠屬連續運轉的特殊企業,内部實行的是輪休制,法定假日安排職工工作是國家保證企業正常生産的特殊權利,也是職工應盡的義務。此次春節3天加班,正值方某工作日,方某以法定假日為由不到崗上班,理由不充分;此外,方某住處距工作崗位不足100米,夜間照明條件很好,夜間上班并無不便,方某不顧國家和集體利益,兩晚不到崗上班,事後不承認自己的錯誤,A紡織廠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勞動法規的規定及行業内部規章予以記過處分并無不妥,應予維持。
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認為:A紡織廠在安排方某加班時,方某已懷孕8個月,應享受特殊的勞動保護,不得安排其在夜間工作,而且A紡織廠連着兩夜安排方某加班,無視方某的身體、生理的特殊要求,違背了《勞動法》第61條的規定。
經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調解,方某與A紡織廠最終達成調解協議:A紡織廠撤銷對方某的記過處分。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點:
· 法律對孕期女職工有特殊保護規定;
· 企業違背孕期女職工特殊保護法規的決定對員工無約束力。
本案中,紡織廠安排方某夜間加班,而方某已懷孕8個月,屬于法律禁止安排加班及夜間工作的情形。因此紡織廠的安排對方某無約束力,方某可以不遵守紡織廠的安排而不用承擔不利後果。
操作提示:
1) 企業進行生産安排時應提前做好人力資源規劃,把孕期女工從禁忌崗位上排除。因為,違背孕期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生産安排,對孕期女工根本沒有約束力。
2) 新《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以下稱"新《規定》")加大了對孕期女工的保護力度和孕期禁忌勞動範圍,企業尤其要關注新《規定》對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法律責任的處罰規定:
·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安排7個月以上孕婦夜班或延長勞動時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準計算,處以罰款。
·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中有關孕期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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