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給員工購買社保,
員工生病面臨高額醫療費時,
能找用人單位負責嗎?
近日,
白雲區法院審理了一宗相關案件。
單位未購買社保,員工患病後起訴索償
據介紹,廣州某織造廠是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是陳某。2007年9月,楊某入職該織造廠。入職後,該織造廠沒有與楊某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為其購買社會保險,其自行在家鄉參保。
2020年4月,楊某身體不适,前往醫院檢查并住院治療,診斷為宮頸惡性腫瘤等,住院及門診治療總費用14.2萬元。經查,上述費用中屬于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為9.3萬元,楊某通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了7.6萬元。
楊某認為,某織造廠未為其購買社會保險,導緻其患病時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故将某織造廠和陳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損失14.2萬元。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法院認為,本案中,因某織造廠未為楊某購買社保,理應承擔楊某因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造成的損失。因損失賠償本身系彌補、填補性質,現楊某已通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了7.6萬元,該筆款項楊某不應重複受償。故在判定楊某受償總額時,應根據廣州市醫療保險服務中心核算的基金支付數額進行計算,某織造廠應賠償楊某因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造成的剩餘損失1.7萬元。
白雲區法院一審判決:某織造廠支付楊某醫療費損失1.7萬元;陳某對上述判決确認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不能根據員工或者用人單位的意願而免除。如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員工繳納醫療保險,導緻員工患病後無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而遭受經濟損失,該經濟損失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确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信息時報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雲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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