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征收時間是什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2020年8月11日發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正式實施一年了,近日進行再次仔細研讀,和大家一起分享我對契稅法征稅對象相關規定的學習筆記,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契稅征收時間是什麼?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2020年8月11日發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正式實施一年了,近日進行再次仔細研讀,和大家一起分享我對契稅法征稅對象相關規定的學習筆記。
《契稅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一)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一、契稅的應稅行為分析
應稅行為包括轉移土地、房屋權屬兩大類。征收契稅的土地、房屋權屬,具體為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但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至于法律沒有規定為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土地,則屬于國家所有。
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的區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内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四)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
(五)因共有不動産份額變化的。
(六)因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的。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條 【共有及其類型】不動産或者動産可以由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二百九十八條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第二百九十九條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共同享有所有權。
共有,是指多個權利主體對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權。共有的主體稱為共有人,客體稱為共有财産或共有物。各共有人之間因财産共有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稱為共有關系。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又稱分别共有,是與共同共有相對應的一項制度。指數人按應有份額對共有物共同享有權利和分擔義務的共有。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根據某種共同關系而對某項财産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區别在于,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共同享有所有權。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因素,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緻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國家監察委員會辦公廳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不動産登記機構協助監察機關在涉案财物處理中辦理不動産登記工作的通知》(國監辦發〔2019〕3号)第一條也規定:縣級以上監察機關經過調查,對違法取得且已經辦理不動産登記或者具備首次登記條件的不動産作出沒收、追繳、責令退賠等處理決定後,在執行沒收、追繳、責令退賠等決定過程中需要辦理不動産轉移等登記的,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
前四項是《契稅法》第二條明确的契稅應稅行為,後三項是《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幹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一條補充明确的契稅應稅行為。
二、與原條例對比
《契稅法》及财政部稅總相關執行口徑,相對于立法之前的契稅條例相比主要有以下變化:
(一)将交換修改為互換,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将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互換用詞保持了一緻。
(二)将條例中“(三)房屋買賣;(四)房屋贈與;(五)房屋交換。”,合并為“(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更加簡潔。
(三)将“國有土地使用權”擴大為“土地使用權”,将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納入了契稅的征稅範圍。2019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在第六十三條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确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的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契稅法》将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納入到征稅範圍與《土地管理法》的這一修改相适應。
(四)将實施細則相關規定上升到契稅法的内容。
《契稅法》“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對《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财法字[1997]52号)第八條規定:“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稅:(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三)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四)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吸收、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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