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高空抛物緻死的法律責任承擔?據媒體報道,一位家住青島市的67歲老人,在晚飯後散步至一處寫字樓,被一包A3複印紙砸中,不幸身亡由于該案的高空抛物肇事者未滿十六周歲,不負刑責,受害人家屬表示将提起民事訴訟,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小孩高空抛物緻死的法律責任承擔?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據媒體報道,一位家住青島市的67歲老人,在晚飯後散步至一處寫字樓,被一包A3複印紙砸中,不幸身亡。由于該案的高空抛物肇事者未滿十六周歲,不負刑責,受害人家屬表示将提起民事訴訟。
受訪律師對記者表示,本案中,肇事者及其監護人主要承擔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害的責任,案發時肇事者所在的培訓機構、所在寫字樓的物業公司也可能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高空抛物已于去年3月起入刑。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規定,根據不同的情節和危害性,高空抛物行為既可構成高空抛物罪,同時也可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傷害等罪名,此時會擇一重罪處罰,最高可判死刑。
肇事者未滿16周歲不負刑責,受害人家屬将提起民事訴訟
據《齊魯晚報》報道,5月31日,家住青島市的67歲老人韓英(化名)晚飯後散步至一處寫字樓時,一包A3複印紙突然從天而降,韓英被砸中不幸身亡。
事發後,青島警方找到了實施高空抛物的肇事者,系一名未成年人。案發當晚,該未成年人在寫字樓28層的某培訓機構自習。6月9日,警方告知韓英的家屬,由于肇事者屬于未成年人,無法對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立案。但針對案發時的一些細節,比如該未成年人實施高空抛物的行為有沒有受到他人教唆等,6月10日,韓英的家屬提出刑事複議。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一般情況下不負刑事責任,但實施了部分嚴重犯罪行為的十二至十六周歲未成年人,也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韓英的家屬對媒體表示,在拿到刑事複議的結果後,将着手準備提起民事訴訟。記者注意到,對于高空抛物行為的規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抛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抛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高空抛物肇事者及其監護人需要承擔什麼民事後果?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昌松對記者表示,肇事者及其監護人主要承擔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害的責任。賠償損害的項目和标準是法定的,同這些項目是否實際發生有關。根據《民法典》規定,首先需要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費用等必賠項目。本案受害人是到醫院經搶救後才死亡,侵權人還要承擔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
“上述賠償項目中,最大一筆是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劉昌松表示,山東省去年城鎮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為28264元,可推算該案67歲受害人的死亡賠償金約為37萬元。
《民法典》規制高空抛物的條款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北京市義派律師事務所公益法律中心執行主任李恩澤對記者表示,根據上述規定,該案除肇事者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外,培訓機構、所在寫字樓物業公司都有可能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高空抛物去年3月入刑,緻人死亡最高可判死刑
近年來,高空抛物、墜物事件不斷發生,危害極大。除了在《民法典》中設立規制高空抛物的條款,我國對高空抛物行為的刑事規制也逐步完善。
2019年11月,最高法印發《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抛物、墜物案件的意見》規定,對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
從去年3月1月起,高空抛物正式入刑。當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達到哪些條件可構成高空抛物罪?劉昌松對記者表示,多高為“高空”,法律未明确規定,學理上一般認為超過3米即可認定;而“物品”的種類,法律沒有限制,無論大小、輕重都可以構成;“情節嚴重”一般根據抛擲物品的數量、質量、危險程度、抛擲高度、墜落場所的人員情況、财物的現狀、抛擲的次數、造成的後果等綜合判斷。
關于“情節嚴重”,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外國刑法與比較刑法研究所所長王志祥等人在《檢察日報》發表文章指出,此處的情節是指能夠體現對社會公共秩序破壞程度的情節。在司法實踐中,此類情節應當包括行為時物品墜落場所、物品墜落時的人員狀況、抛物高度、物品類型等因素,對“情節嚴重”應當結合所有能夠體現對社會公共秩序破壞程度的情節進行綜合判斷。
根據公開報道,高空抛物正式入刑當日,江蘇常州溧陽市人民法院審理了全國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被告人徐某某先後将兩把菜刀抛至樓下,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廣州越秀區法院判決從35樓扔下礦泉水瓶導緻老人受傷的兒童家長賠償對方醫藥費、護理費等共計9萬多元;重慶萬州法院判決從12樓抛物的被告人鐘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李恩澤對記者表示,根據《刑法》相關規定,高空抛物罪可能會與其他罪名競合,一個高空抛物行為可能既構成高空抛物罪,也同時構成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罪名,但最終依照處罰較重的定罪處罰。“這些罪名量刑都比高空抛物罪量刑高,高空抛物罪更多地可以起到警示、宣傳作用。”
高空抛物緻人死亡的行為一般會如何定罪量刑?劉昌松表示,假設本案肇事者已滿16周歲,其從28層高空抛擲物品,社會危害性極大,并直接造成老人死亡的後果,是可能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刑的。“這是一個重罪,法定最高刑為死刑。”
新京報記者 胡閑鶴
編輯 劉茜賢 校對 劉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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