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履約保證保險是近年來保險市場上湧現出來的一種新型金融産品,包括投标保證保險、履約保證保險、支付保證保險等子險種,其中最主要的是招投标責任險。一些擔保公司也開展了類似擔保業務,其産品名稱為《投标保證擔保保函》。這些金融品種通過交納少量保費獲取保函,減少了施工單位的巨額資金占用,減輕了企業負擔,受到市場歡迎,也産生了不少糾紛。2020年以來,福建省廈門市兩級法院受理涉投标保證保險案件有所增長,從2019年5月廈門金融司法協同中心受理福建省首例該類案件,到2021年受理近百件,反映出經濟社會方面存在的一些新問題。今年以來,廈門金融司法協同中心開展“工程招投标領域金融風險防控與金融訴源治理”專項行動,揭開了工程招投标保險領域的一些問題。
投标文件雷同遭敗訴
2018年12月,廈門某大酒店就酒店裝修工程進行公開招标。1032家建築施工企業通過廈門市建設工程電子招投标交易平台電子投标。參與投标的保證金為40萬元。投标人可以現金、銀行保函、工程擔保公司出具的保函、保險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證保險等形式提交保證金。投标須知約定,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與他人雷同,投标保證金不予退還。
建弘公司為參加投标,以酒店為被保險人,向某财産保險公司投保投标保證保險,并支付保費9500元。保險公司在保單上承諾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就投保人建弘公司參加上述工程項目投标,向酒店提供保證保險。保險公司承諾在收到酒店書面通知說明存在雷同标等事實後,保證在7日内無條件地給付酒店不超過40萬元的款項。
開标後,評标報告認定建弘公司與案外人廣西某建工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雷同情形。2019年3月,酒店向保險公司發函要求保險公司在收函7日内支付40萬元,但保險公司拒不支付,故酒店訴至法院。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保險公司開立的保單系獨立保函,現案涉保函約定的付款條件已成就,保險公司應按獨立保函的約定,向酒店履行支付40萬元的付款義務。
一審宣判後,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招标人舉證不能被駁回
2018年12月,廈門某國有房地産開發公司就某小學擴建工程進行公開招标。793家建築施工企業通過廈門市建設工程電子招投标交易平台電子投标。投标保證金為40萬元。投标須知約定了和前述案件同樣的沒收條件。
某市政園林公司因參加投标,以該房地産開發公司為被保險人,向某财産保險公司投保投标保證保險。保單上作出了同樣的沒收承諾。
經專家評标,認定市政園林公司的投标文件與案外人某建設發展公司雷同。房地産開發公司稱其于2019年1月底曾經向保險公司發出告知函,告知因市政園林公司的投标文件的制作電腦硬件信息與其他投标人構成雷同,要求保險公司在收到告知函後履行投标保證金責任,但沒有證據證明。保險公司否認曾收到告知函并拒賠。故房地産開發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給付40萬元保證金。
思明區法院認為,本案系獨立保函糾紛,招标人作為保單受益人,主張權利應在約定的期限内,鑒于其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曾在期限内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保險公司又予以否認,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據此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
擔保公司違約遭索賠
2018年11月,某旅遊公司就某美麗鄉村升級項目進行公開招标。投标保證金為20萬元,投标須知約定了同樣的沒收條件。
開泰公司為參加上述項目投标,以項目招标方旅遊公司為權利人,向某融資擔保公司購買《投标保證金擔保保函》,作出了同樣的沒收承諾。
經電子評标,開泰公司的投标文件的計價軟件加密鎖序列号信息與案外人興美達公司重複,同樣構成雷同标。
2019年2月,旅遊公司向融資擔保公司發出《關于履行投标保證金責任的通知函》,通知融資擔保公司履行擔保責任。因其拒賠,故訴至法院。
思明區法院認為,根據《投标保證保險(憑證)》表述,案涉保函符合獨立保函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融資擔保公司認為其并非适格的獨立保函開立主體,但行政法規明确擔保公司可以經營投标擔保業務,金融監管部門頒布的經營許可證并未限制其從事獨立保函業務,而廈門地方立法又明确地方金融組織視同金融機構享受相關政策支持。融資擔保公司主動對外作出有獨立保函内容的承諾,不違反相關規定,應受約束。故判處該融資擔保公司依約向旅遊公司支付20萬元。
判決後,融資擔保公司如數履行了賠償義務。
觀察思考
提升法律意識 合理控制風險
工程招投标責任險是一種新型金融産品,由于符合為企業減負的大政方針,受到政府的大力扶持。推行電子投标以來,建設工程投标企業動辄數以千計,僅廈門一地,招投标保證金的在保數額已達數億元。然而,因各方認識偏差以及企業管理不善等原因,相關糾紛顯著增長,引起建築工程行業震動。廈門市建築行業協會為此專門向思明區法院發函,反映數百家施工企業因投标文件中“電子投标文件部分軟、硬件信息重複”等原因被招标機構起訴至法院,面臨支付巨額投标保證金的風險,希望法院考慮疫情影響,從企業生存角度酌情從寬處理,支持建築行業穩定發展。
這一問題涉及建築、保險、融資、擔保等多個領域,處理不當可能引發區域金融風險,對法院的審執工作也帶來壓力。廈門金融司法協同中心高度重視,開展調研,明确無論是保險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證保險單、銀行保函還是擔保公司出具的擔保保函,在法律性質上均系對現金形式投标保證金的替代,上述文件均需采用标準化表述,作出實質為“見索即付”的意思表示,合同性質應認定為獨立保函,适用專門的司法解釋規定,并區分行業提出風險防範建議。
該建議提出,國資委與各大國有招标方要注意的是:
一、提升法律認識。提升法治意識,重視法律在招投标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依托廈門市建設工程電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組織企業開展法律業務培訓,學習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獨立保函的司法解釋,增強招标公告的合法性與合規性。
二、增強維權意識。充分發揮法務人員的作用,針對保險條款拟定保險理賠申請比對事項及判斷标準,特别是雷同标認定應由評标專家簽字确認,評标報告應向投标人提供,規範理賠申請書的格式文本。
三、完善内部管理。規範招标工作流程,建立完善審批層級制度,嚴格單位内部文件的簽發、審核流程,嚴格審查索賠文件,确保在時限内寄出,嚴格郵寄等送達方式的底單撰寫及證據留存方式,以備可能産生的争議。
對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與擔保公司等類金融組織來說,要注意的是:
一、合理引導預期。招投标責任保險本質上是對履約保證金的一種替代,法律上系獨立保函。工程招标方接受保函的前提是在履行上有保險公司的信譽背書,保障見索即付。除非付款請求書與獨立保函條款間實質性不相符,或者逾期,不能拒絕索賠申請。
二、合理設定費率。全面清查開展此類保險産品的保險企業的經營情況,摸清底數,規範整頓行業市場。商業保險的保險費率設定屬于市場行為,保險公司應當依據工程難易程度、标的金額以及投保主體信用綜合确定收費标準,覆蓋市場風險。
三、合理控制風險。險企在接受投保前,應當開展盡職調查,合理評估風險。在投保人因自身原因導緻逾期時應及時向保函申請人追償。如果受益人與投保人惡意串通或僞造單據實施保函欺詐的,應妥善固定證據,第一時間向法院申請中止支付,确保險資安全。(安海濤 本報通訊員 林 鴻)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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