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大過天。作為消費者,食品生産到底安全不安全咱也不知道,不過食品保質期咱們可要仔細看一看。畢竟,自己身體健康還是要自己先把關。
消費者購買到過期食品,千萬别覺得大不了不吃就行了。如果你有過這樣的經曆,看到此篇文章可能就要唱一首“一千個傷心的理由”,因為根據《食品安全法》,商家銷售過期食品至少需要賠償消費者一千元。有沒有感覺自己曾經損失了一個小目标?
我們看一下法律規定,《食品安全法》第184條規定,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當然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一般來說可以先和商家協商,把上述條文給他看,正常來說商家害怕被處罰會直接給予賠償。如果無法協商,那就可以緻電12315進行維權了。
注意,過期食品賠償對食品價格沒有限定,即使是1元過期食品,一樣可以要求商家原價退款,并要求最低賠償金額為1000元。另外要保留好過期食品、印有保質期的包裝袋、消費小票等證據,維權可不是說說就可能達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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