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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閱卷力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11 17:20:26

如何提高閱卷力(從認知和把握規律兩方面提升閱卷能力)1

“天下難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細”。檢察機關之“難事”“大事”均以司法辦案為源起,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聚焦辦案與監督的主業主責,高質效辦案,不斷提升司法公信力是檢察辦案人員法定之責。而司法辦案又以閱卷審查為基礎,足見檢察人員的閱卷能力絕非微末之技、平庸之藝,而是履職盡責的“基本功”、法律監督的“金剛鑽”、案件質量的“關鍵點”。筆者認為,檢察人員閱卷能力培養應當堅持問題導向,圍繞認知閱卷之價值和把握閱卷之規律,不斷提升司法辦案水平和效果。

一、認知“卷”之要義

案卷,是案件信息的載體,是案件質量的呈現,但并不等同于案件本身。當靜态的案卷擺在閱卷者面前,案卷隻能“保持緘默”而不能“主動言語”,猶如剛出土的文物,向考古學者發出無形的探秘“要約”。檢察人員作為閱卷者,先要明晰手中的案卷為何物?不僅要眼中有卷,還要心中有案,不僅要審有形之卷,還要察無形之卷,從多個層次着手以探查案卷所蘊藏的“奧秘”和獨有價值。

(一)文本之卷

案卷是辦案機關将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證據材料和不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内部審批文書、案件研究記錄以及有保存價值但不需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材料等,按照一定的順序和要求組合後形成的卷宗材料。文字、圖片、音視頻和電子數據等信息材料及其特定的組合方式,給予閱卷者關于案卷文本是否規範齊全的“卷面印象”、案件偵辦過程是否嚴謹細緻的“直觀感受”等。

(二)程序之卷

案卷是程序運行的成果,并非程序運行的全貌。實踐中,常有“端菜者”難知“炒菜過程”、“觀影人”易受“導演牽引”的隐憂,而基于職權分工,閱卷者不可能事事越俎代庖。故在審查案卷文本的過程中,閱卷者應從看似“流水賬”的程序信息中,發現和提煉案件發破經過、取證脈絡等“産品加工流程信息”,以及案件内部審核、請示彙報等“産品質檢原始信息”。通過全面真實地還原案件偵辦過程,排查和清除“隐蔽工程”中遺留的質量隐患,探尋糾正和彌補程序過錯、瑕疵的應對方案,切實保障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

(三)證據之卷

證據是案卷的核心内容。對于案件事實的回溯性認知,必須以證據為依托。閱卷者眼中的證據之卷,不應局限于證據載體本身,而應包括證據内容、證據來源、證據印證、證據組合、證明體系等綜合要素。閱卷者既要分析有形的在案證據,又要還原偵破邏輯和取證程序,還要據此提煉出證成或證否的論證體系。證據審查,既有破也有立,既涉客觀也聯主觀,而不僅是對在案證據信息的“複制粘貼”。在經曆抽絲剝繭、去蕪存菁、反思重構之後,閱卷者應當識别并構建起在案文本基礎之上的證據之卷。

(四)法理之卷

閱卷是目光不斷往返于規範與事實的過程。“三段論”中的大小前提相互作用、相互影響,共同決定閱卷者的終極判斷。對于大前提的理解,不僅牽動着既定事實的法律後果,又左右了待證事實的取證方向。閱卷者應當洞察原辦案人适用法律的邏輯和理由,厘清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法律邊界。同時,立足于大小前提的相互關聯,發揮大前提對調查取證的引領功能。法律适用并未單獨成卷,但貫穿整個辦案過程,每一個司法個案的背後,都蘊含着極其關鍵的法律适用問題。閱卷者,當從全案視域中抽象出“法理之卷”,确保案件不偏離法律軌道。

(五)監督之卷

法律監督工作,應是從案件中來到案件中去,也是從案卷中來到案卷中去。法律監督的線索和依據,隐藏于案卷之内;法律監督的過程和結果,也将記錄在案卷之中。閱卷者,應主動肩負在監督中辦案、在辦案中監督的職責。根據審查事實證據、法律适用、辦案程序所發現的問題,按照法律監督事項案件化辦理的要求,形成專門化的監督之卷,以找準監督思路、謀劃監督方法、确保監督實效。

(六)資治之卷

司法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個案是司法機關延伸社會治理的切入點。案件因社會矛盾而引發,案卷則可作為分析矛盾成因、尋找化解方案、服務社會治理的依據。閱卷者除了“依法辦案”還應“胸懷治理”,同步思考源頭整治、法治教化、制度改革等宏觀問題,切實服務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掌握“閱”之規律

“閱”字有多義:一為“察看”,指閱讀文本信息;二為“檢視”,指查擺問題、分析原因以便作出相應處置;三為“經曆”,指通過親身體驗以獲得最為直觀的感受;四為“彙集”,指依規律聚集各類要素以成其大,如“川閱水以成川”“世閱人而為世”之說。閱卷之法,可從“閱”字的含義中得到諸多啟示。

(一)以“印證證明”和“法條對照”進行篩查

首先,圍繞起訴意見書、判決書等法律文書記載的案件事實(含“七何”要素及與定罪量刑相關事實),梳理案卷中與之印證的證據種類、證據目錄等概況;其次,根據法定證據标準和程序法規定,分析單個證據的合法性、可采性和具體内容,厘清證據與事實、證據與證據之間的印證關系,并甄别與待證事實相關的印證鍊條和印證缺口;再次,根據印證證明方式的初步判斷,反向審視在案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力大小。通過對案卷文本信息的加工提煉,構建證據體系的初步框架,辨别待證事實的可信度。

(二)以“邏輯和經驗法則”進行剖析

“印證證明模式”看似環環相扣、結構嚴謹,但缺乏回溯性認知過程中應有的“内省性”,即使“印證一緻”的書面證據,其真實性也可能存疑。諸多冤假錯案,都是因一定程度的“印證證明”而鑄成大錯,形式上看來可以證成的“真相”,實際上卻是主觀臆斷的“故事”。故對證據的審查判斷,需要引入邏輯和經驗法則進行檢視,以避免機械印證證明所導緻的教條主義弊端。如根據“凡接觸必留痕”的羅卡定律,注重防範物證缺失案件的風險;如根據分析案件發破經過的“偵查代入感”,掌握偵查取證脈絡和證據體系構建過程,區分“由人及事”還是“由事及人”“由供到證”還是“由證到供”等情形,通過了解偵查産品的加工流程來輔助内心确信。

(三)以“否定之否定規律”進行重構

反複審視大小前提的過程,也是對案件認知程度螺旋式上升的過程。每一個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判斷,都不是孤立評價的過程,應當綜合全案證據系統分析。即使完全印證一緻,也可能存在疑問;即使存在印證沖突,矛盾也可能排除。閱卷審查并無恒定的終點,永遠呈現動态演進的趨勢。閱卷者在依據印證證明模式和常識、常情、常理鑒别各類證據信息的基礎上,需要再對證據内容進行調整組合,以構建全新的證據體系。同時,也要圍繞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要求,做好履行證明責任、說服責任的準備。

(四)以“類案探索”和“觸類旁通”進行總結

閱卷方法論,需要深入總結、舉一反三。正所謂“術業有專攻”,閱卷能力更需要長期磨砺。由于閱卷工作常給人以“流水作業”式的誤導,習慣“埋頭拉車”者不免覺得太過“稀松平常”,鮮有閱卷方法論的探索總結,更難以将其當作一門“瓷器活”來錘煉;缺乏親曆性者又難免“霧裡看花”,或隔空診脈,或照本宣科,難以契合實際、對症下藥。長期以來,閱卷方法的經驗準備不足、新老傳承不暢、實踐運用不力,閱卷經驗總結和傳承推廣在此背景下更顯意義重大。

作者印仕柏,系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全國檢察業務專家,湖南省法學會副會長。

(2021年《人民檢察》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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