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帝王祭先農壇圖?辛者庫,是滿語sin jeku的漢語音譯sin jeku意為“斤(金)鬥糧食”,這個組織下的奴仆被稱作sin jeku jetere aha,即“食斤鬥糧食的奴仆”該詞最初稱“辛者庫牛錄(sin jeku niru)”,天命七年(1622)正月初五日清太祖谕:“于遼東所獲養豬之漢人,及繡匠等有用之漢人,收入辛者庫牛錄新獲之五百丁中”其中“辛者庫牛錄”一詞,專指收納俘虜的組織,其中不乏擁有手工技藝的漢人《八旗通志初集》載,天聰四年二等參将雍舜曾“緣事革,沒入辛者庫,給貝勒家”,故最遲在天聰朝就已開始将八旗犯罪人員打入辛者庫為奴康雍時期有衆多犯罪旗人及家屬亦被罰入辛者庫為奴,“入辛者庫”成為此時懲處犯罪旗人的重要方式,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雍正帝王祭先農壇圖?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辛者庫,是滿語sin jeku的漢語音譯。sin jeku意為“斤(金)鬥糧食”,這個組織下的奴仆被稱作sin jeku jetere aha,即“食斤鬥糧食的奴仆”。該詞最初稱“辛者庫牛錄(sin jeku niru)”,天命七年(1622)正月初五日清太祖谕:“于遼東所獲養豬之漢人,及繡匠等有用之漢人,收入辛者庫牛錄新獲之五百丁中。”其中“辛者庫牛錄”一詞,專指收納俘虜的組織,其中不乏擁有手工技藝的漢人。《八旗通志初集》載,天聰四年二等參将雍舜曾“緣事革,沒入辛者庫,給貝勒家”,故最遲在天聰朝就已開始将八旗犯罪人員打入辛者庫為奴。康雍時期有衆多犯罪旗人及家屬亦被罰入辛者庫為奴,“入辛者庫”成為此時懲處犯罪旗人的重要方式。
以往學界多集中于對辛者庫制度和辛者庫人整體的讨論,認為辛者庫人是清代身份最低賤的奴仆,依靠口糧維生,原管領下辛者庫人有當官、當兵的現象等,而對于康雍時期緣罪辛者庫人的政治地位與權利問題,尚缺乏專門研究。本文利用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藏清代内務府相關檔案,試圖全面考察康雍時期緣罪辛者庫人的類型劃分、為官資格、披甲食糧、生計來源等地位與權利問題,以期推動對這一問題的深入研究。
一、緣罪辛者庫人的劃分标準與區别(管領下辛者庫與皇莊辛者庫)
辛者庫人在努爾哈齊時期就開始為貴族服務,他們都是一些擁有“養豬”或其他手工技能的戰俘。天命六年(1621)十一月二十一日清太祖谕:“八貝勒家之辛者庫牛錄額真、備禦及千總等各賞銀十兩。”可知辛者庫人在當時被編為牛錄,但因史料匮乏,我們無從得知當時的辛者庫人,是否已經有在貴族府邸和莊屯服役的區别。皇太極時期已經開始将犯罪旗人打入辛者庫為奴,成為緣罪辛者庫人。“入辛者庫”成為了對旗人的一種懲罰方式被延續下來,順治朝未見變化。但康雍時期明确将緣罪辛者庫人作了入管領下和入皇莊的劃分,說明在康雍時期這兩種劃分方式對緣罪辛者庫人的影響是不同的。
康雍時期緣罪辛者庫人有兩種類型,即随派管領和安插莊屯。其分派方式的主要依據,一是犯官旗籍;二是民族成分。不同類型的辛者庫人的地位存在顯著差異。
管領,滿語稱hontoho,意為“一半”、“半個”。在清代官方編纂的辭典《禦制清文鑒》中,對管領有如下解釋:
hontoho: booi da i kadalahangge be hontoho sembi. geli sin jeku jetere aha sembi.
漢語譯文:
渾托和:包衣大管轄的稱作渾托和,又稱作食鬥糧的奴才。
定宜莊《清代“渾托和”考釋》一文,考證“管領”即“渾托和”、“包衣大”,也是隸屬于皇室的包衣機構與職官名,管轄“食鬥糧的奴才(sin jeku jetere aha)”,在内務府和王公府邸中皆有設置,雍正朝之後内務府管領(渾托和)專稱“内管領”。莊屯初稱“拖克索(tokso)”,即朝廷在關内和盛京地區擁有的田莊,分為官莊和皇莊。官莊田畝由戶部征收,皇莊則統轄于内務府。因康雍時期安插莊屯的辛者庫人屬内務府管轄,故此“莊屯”應指皇莊。
旗人犯罪入辛者庫,所犯之罪都是經濟、政治案件。乾隆元年的統計名單顯示,康雍時期緣罪辛者庫人的犯罪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類。一是虧空侵挪公帑、糧米,且“家産盡絕,無可着追”,共有118例。如阿爾邦阿,鑲黃旗滿洲人,因其父阿靈阿欠銀二十五萬八千二百兩,家人19口入内務府辛者庫。二是因為軍前犯罪、大不敬、“阿其那”案、隆科多案、年羹堯案、渎職等罪者,僅有44例,占相對少數。如二海,正黃旗滿洲人,因勸允䄉與“阿其那”(允禩)結黨,二海拟斬,家人9口入内務府辛者庫;巴達子,鑲白旗蒙古人,因在軍前搶奪運糧駱駝售賣,家人8口入内務府辛者庫。入辛者庫之人皆是職務犯罪、結黨營私或逾越禮制,并無嚴重的刑事犯罪。但無論是經濟犯罪還是政治案件,對緣罪辛者庫人的分派并無影響。影響緣罪辛者庫人分派方式的,是以下兩項标準。
其一,是犯官的旗籍。乾隆元年(1736)乾隆帝的一道上谕提及:“從前八旗拖欠錢糧人等,因限滿不能完納,題參将本人或子孫治罪,其妻子在上三旗及下五旗公中佐領者,入内務府辛者庫。在下五旗者,入各該王公辛者庫。其上三旗人等亦有入下五旗王公辛者庫……”乾隆帝的這道上谕旨在赦免康雍時期的緣罪辛者庫人,所以對彼時入辛者庫的處理方式進行了追溯。“題參将本人或子孫治罪”,即是指“入辛者庫”。旗籍為上三旗和下五旗公中佐領者,入内務府辛者庫,其中“上三旗人等亦有入下五旗王公辛者庫”,應屬于極個别情況,乾隆初年統計的案例中,未發現上三旗人入下五旗王公辛者庫的情況。據康熙四十七年(1708)内務府奏折可知,康熙帝曾同意将“由三十内管領各處治罪及籍沒家産解來之人”交給阿哥、公主分配。以此推斷,由上三旗入下五旗辛者庫者,應是犯罪的内管領人。為懲處這些本來就是包衣身份的内管領人,故将其由上三旗包衣降為下五旗包衣。而之所以将下五旗人入各旗王公辛者庫,是因為清初八旗的各級領主對所屬旗人擁有私領性。雖然随着入關後皇權的強化,各旗領主權力逐漸減弱,但保證各旗領主對屬員的控制權,仍是維護八旗制度穩定的重要措施。故采取此種分派方式。
其二,是犯官的民族成分。從乾隆元年(1736)的統計名單可知,康熙朝初期入辛者庫者幾乎全部随派管領下,到康熙五十七年(1718)康熙帝同意“嗣後各處治罪押來、籍沒家産入辛者庫者内滿、蒙、高麗、廢員、工匠等衆留于管領内。不可留管領之漢人家奴賜給村莊可也”。其中被留在管領内的滿人、蒙古人、高麗人都是各旗佐領下的正身旗人,工匠是擁有手工技藝的漢人,廢員是指被治罪的官員。而漢人家奴是犯罪旗人的私屬奴仆,身份低賤,隻有這些人被發往了莊屯服役。雍正初年,入辛者庫的方式發生了變化,隻有旗籍是八旗滿洲、八旗蒙古的旗人被随派管領下,八旗漢軍全部安插莊屯。雍正四年(1726),漢軍安插莊屯的做法通過上谕固定了下來:“嗣後漢軍發入辛者庫人口,著撥發莊屯。”雍正朝的這一變化,是因管領下辛者庫人和皇莊辛者庫人待遇上存在差異。如此安排,是出于優待滿人和蒙古人的考量。
管領下辛者庫人從事輕體力勞作,而皇莊辛者庫人從事重體力勞動。管領下辛者庫人在紫禁城、雍和宮或王公府邸當差,主要從事“看守闆房、燈油、汲濺、花紅末、糖芽、喂養牛羊馬匹”,以及打洗臉水、制作米面饽饽等差使。而皇莊辛者庫人不僅要在糧莊從事農事勞作,還要在瓜、果、菜園,蜜戶、葦戶、鷹戶、鴨戶、雀戶等皇莊下屬機構服役。除每年要上繳實物地租、貨币地租外,還要不定期地做勞役,僅盛京地區皇莊的勞役就多達十餘種,如上山采野味、挖人參、捕鹿、運輸、修理房舍,甚至要臨時充當王公貴族的勞動力。雖然内務府管領下辛者庫人也有在紫禁城外當苦差的情況,如康熙五十七年(1718)原任侍郎朱都納家人被發入辛者庫,康熙帝谕令“不許在紫禁城要處,令派在外邊苦差行走”。但這種情況極為少見,與皇莊辛者庫人在莊屯的農事勞動和勞役相比,稍顯安逸。此外管領下辛者庫人受到重用提拔、出仕為官的機會,遠多于皇莊辛者庫人,詳見下文。
總的來說,康熙時期緣罪辛者庫人,主要根據所在旗籍、所屬民族劃分為兩種類型,管領下辛者庫人生活環境、勞役差遣以及個人前途,都要比皇莊辛者庫人優越。
二、緣罪辛者庫人出仕為官的問題
《寄楮備談》載:“辛者庫乃半個佐領下食口糧人也……向例不許為官。”故學界多認為辛者庫人不可以出仕為官。
實際上辛者庫人在康熙朝可以為官。如康熙五十一年(1712),康熙帝在斥責太子允礽用人不淑時,提到“迓圖系高麗之賤俘,為安親王屬下辛者庫,因王厚待之,朕不次擢用,授為都統,與上三旗大臣一體加恩賞赉”。迓圖是高麗俘虜,雖不是緣罪辛者庫人,但證明了辛者庫人在康熙朝可以做官。康熙朝緣罪辛者庫人可以做官的案例,最典型的是徐元夢。徐元夢原隸正白旗滿洲,康熙二十六年(1687)因罪入辛者庫,三十二年(1693)擢為内務府會計司員外郎,五十二年(1713)升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進而“特旨出辛者庫,歸原旗”。值得注意的是,徐元夢入辛者庫後因表現良好,故被授為内務府員外郎,後來再被授予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等外朝官,所以他得以脫離辛者庫返還回原旗。
又有觀點認為緣罪辛者庫人在雍正朝沒有為官的權利,多依據以下史料。雍正二年(1724)四月,雍正帝上谕:“爾等所議有令入辛者庫之語,其中有系五旗王等包衣佐領、辛者庫之人,伊等之身既在辛者庫,似此又以何罪治之?爾等将此公同會議,或應發遣黑龍江,或應發遣船廠,如議令入辛者庫,将此等人之子孫永不叙用、不許為官,一切考試、捐納等處俱行禁止,登記在案。”以及乾隆《大清會典則例》所載:“(乾隆五年)又議準旗人有因祖、父虧空力不能完,治以枷責之罪者……若系曾經發遣并入辛者庫(即内管領)赦回,其罪原不止于枷責者,其本身仍不準考試。”仔細閱讀以上兩條史料可知,首先雍正帝的本意是指虧空錢糧的官員中已有辛者庫人,這些辛者庫官員犯罪,如果讓他們仍然留在辛者庫,那麼這些人的子孫不準考試為官。其次,乾隆五年(1740)乾隆帝對雍正朝的緣罪辛者庫人進行了部分恩赦,即緣罪辛者庫人本身罪責輕于枷責,那麼本人和子孫可以考試為官;若罪責重于枷責,犯罪者本身仍不許考試為官。這兩條史料規定不許為官的緣罪辛者庫人範圍很小,無法代表全部緣罪辛者庫人。
雍正三年(1725)護軍統領永福即有推薦内管領人為官的奏折:“先是裁減内府護軍等時,内府佐領、管領僅有四十五個……今内府佐領、管領共至六十五個,望以簡補派往圓明園之章京、護軍校、護軍等之員缺……”《禦制清文鑒》對管領(渾托和)的滿文解釋中,明确說明其管轄的是sin jeku jetere aha,即辛者庫人。又以嘉慶《大清會典》中“凡管領下俱為辛者庫人”,以及《大清會典則例》中“辛者庫即内管領”的記載為佐證,證明永福奏折講的内管領人就是辛者庫人。辛者庫人數量驟增,應是因為此時雍正帝的懲貪行動,使得大量旗人淪為緣罪辛者庫人。内務府一時間對這些緣罪辛者庫人無處安置,所以永福建議将這些人派往圓明園當差。另雍正十三年(1735)内務府在補用官員的奏折中提及:“慎刑司官員如僅以内府佐領、管領下人補用,不無瞻徇情弊。”證明在雍正末年,辛者庫人可以挑補為内務府官員。
乾隆二年(1737)乾隆帝準備恩赦康雍時期的緣罪辛者庫人,在内務府統計這些緣罪辛者庫人情況的奏折中,已經明确了緣罪辛者庫人可以當官的事實。奏折原文如下:
免入上三旗辛者庫之阿爾邦阿等一百十一戶人内,臣等除将詹事府中允那敏雲騎尉、七達色并未經着派差務一人,一并送歸各該旗外,其餘骁騎、參領薩哈亮等職官六員、護軍四名、披甲人二十七名、在拜唐阿、領催、廄丁等差行走之人五十九名,伊等入辛者庫年久,俱各授以官員、拜唐阿等差。
此段已講明阿爾邦阿等一百一十戶辛者庫人中,有在内務府被“授以官員、拜唐阿等差”之人。因恐外八旗暫時沒有與這些人目前所食官俸相等的缺額,故内務府奏請:
将出旗所食俸祿、錢糧之九十六人内,五品參領薩哈亮、六品護軍校常祿、蒙古爾岱、富森、七品筆帖式何秉忠、八品副總領郎圖、護軍四名、披甲人二十七名,各食三兩、二兩、一兩錢糧之拜唐阿、領催、廄丁蘇拉匠役等五十九名,該旗如現有對伊等品級錢糧應用之缺,即行補用,無缺暫留在臣衙門原差行走,俟各該旗缺出,陸續補用……奉旨:知道了。欽此。欽遵。咨行各該旗查照旨事辦理。
其中薩哈亮、蒙古爾岱、富森等人,都是雍正二年(1724)後被發入辛者庫,在内務府為官。另外如此衆多之人不會集中于乾隆元年(1736)和二年(1737)間挑補,應多是在雍正朝被授以官職的。而雍正朝犯罪人員本身發入辛者庫的情況較少,故這些辛者庫官員多數應是罪員的子孫。
綜上,康雍時期的管領下緣罪辛者庫人,無論是犯罪人員本身還是子孫,始終都有出仕為官的權利。以上所談都是管領下緣罪辛者庫人,皇莊辛者庫人遠離京畿,除個别通過賄賂充當莊頭者,其餘人員隻能世代在皇莊為奴,“安心服役”。
三、緣罪辛者庫人的生計财産問題
緣罪辛者庫人本應依靠官方配給的口糧維生,沒有其它的收入來源。但實際上,其生計來源還有當兵的饷銀、俸米,以及私人财産、奴仆。
(一)緣罪辛者庫人的口糧
依清制辛者庫人的生計,仰賴所配給之口糧。乾隆三十二年(1767),盛京将軍舍圖肯奏稱盛京糧莊“食辛者庫人等惟賴賞給口糧生計……每口一年散給口糧四石三鬥二升”。又嘉慶《大清會典》載:“……辛者庫人,其無官地者,十歲以上為一口,月給糧三鬥六升,十歲以下為半口,月給糧一鬥八升……”根據明清兩代1石合10鬥,1鬥合12斤的計量标準,皇莊和管領下辛者庫人十歲以上者每月皆領糧43.2斤,十歲以下者每月領糧21.6斤。可知,管領下和皇莊辛者庫人的口糧皆由官方供給,且數量足以維持生計。
然而,二者口糧的配發情況并不一緻。根據康熙中葉盛京皇莊的情況顯示,皇莊辛者庫人的口糧供給并不穩定。如康熙三十四年(1695),盛京内務掌關防佐領三官保奏稱:
toksoi dasa emu siran i ilan duin aniya jeku bahakū bime, ere aniya jakūnju uyun toksoi usin i jeku gashan de gaibufi, emu tanggū sunja cimari ci fusihūn ninju ninggun cimari ci wesihun, sain usin funcehe tokso uyun, ninju sunja cimari ci fusihūn, juwan cimari ci wesihun, sain usin funcehe tokso jakūnju. esede udu jeku hūlabucibe, oyombume bahara ba akū. meni ubade emu aniya sin jekui ursei jetere, buyarame baita, juwan geo adun, ilan takūršara adun ulebure jeku be bodoci ilan minggan hule funceme baibumbi, toksoi dasa hūlhame jeke jeku, niyaha jekui oronde toodame gaici yargiyan i baharakū, asaraha fe jeku akū be dahame, yangsimu i juwan geo adun be dalingho i ergide gamafi hetumbure, jai sin jekui ursei jetere jeku be dalingho i ergi toksoi jeku be bureo.
漢語譯文:
莊頭接連三四年并未收獲糧石,且今年八十九莊田禾被災,餘下好地一百零五畝以下六十六畝以上之莊九個,六十五畝以下十畝以上之莊八十個,伊等雖報糧,然收成未及一半。鄙處一年食辛者庫人等所食、雜用和十個骒馬群、三個差馬群飼料估算需用糧三千餘石,實未收到莊頭等交納及償還偷食、黴變缺額之糧石。既無存貯陳糧,祈請将養息牧十個骒馬群送至大淩河處過冬,食辛者庫人等口糧由大淩河處莊糧撥給。
這僅是一例。此外在康熙三十三年(1694)、康熙三十七年(1698)皆有這種情況。到了乾隆年間,皇莊辛者庫人不能按時領取口糧的情況更為普遍。如乾隆三十四年(1769)署理盛京将軍額爾德蒙額奏報:“現今倉存窖貯僅剩糧二千四百三十一石餘,并三十三年用剩糧六千十八石餘,共有糧八千四百四十九石餘,請将盡行散給食辛者庫人等外,仍欠應給食辛者庫人等糧八千三十三石餘。”特别是乾隆末至嘉慶初的十餘年間,軍機處時常收到盛京将軍的奏折,奏請動用盛京庫貯糧、銀散放給受災的辛者庫人。如乾隆五十四年(1789)盛京将軍都爾嘉奏報:“查得現今倉存窖貯糧石及現交糧石共八千七百二十四石六鬥八升五合,俱盡數散放外,仍不敷用食辛者庫人等口糧一萬九百餘石……”這一情況在此後數朝也屢見不鮮。皇莊辛者庫人本應通過為皇室耕作換取口糧,但從康雍時期到乾嘉時期盛京皇莊或因連年被災,或辛者庫人“生齒日繁”,出現了不能按時供應皇莊辛者庫人口糧的情況。
管領下辛者庫人口糧由總管内務府供給,而總管内務府收入來源繁多,包括“部庫”撥款、鹽業、榷關、貢品、沒收、罰贖銀、捐納及其它商業活動,很難出現無法供養的情況。故二者相比,皇莊辛者庫人的生計,要遜色于管領下辛者庫人。
(二)披甲食糧及受賞
按例緣罪辛者庫人“向無别項生計,惟恃口糧以資養贍”, 但除口糧外,随派管領下的緣罪辛者庫人還可以領取兵饷和接受賞賜。因筆者尚未見到有關皇莊辛者庫人直接當兵的記載,故下文對皇莊辛者庫人暫不作讨論。
緣罪辛者庫人擁有充當護軍兵丁、領取錢糧的權利。康熙《大清會典》載:“其辛者庫護軍兵丁,各包衣大親送文于本都統。至辛者庫已食錢糧為充兵丁人等,各包衣大出結,送至會計司,本司并結呈送内務府總管押印施行。”即明确辛者庫人可以充當護軍。雍正帝曾言:“内管領人等,即幼稚亦有錢糧,其披甲錢糧,乃分外多得之項。”又《上谕旗務議覆》載:“且從前王等包衣佐領、渾托和内,或有護軍一名,或有護軍二三名……今朕兄弟内,每人各有五、六佐領、渾托和。其中骁騎校四五員,兵丁三四百名。”然而,以上史料隻提及“辛者庫”、“内管領”或“渾托和”等籠統稱謂,并未說明當兵領俸的是哪類辛者庫人。《欽定八旗則例》載:“自發遣處寬免撤回……并籍沒家産人等之子,有願當護軍、馬甲者,驗看騎射,準其挑補。”說明八旗罪員的子孫可以當兵,自然也包括緣罪辛者庫人的子孫。
前文曾論證,雍正三年(1725)五月十七日護軍統領永福奏請,将内管領驟增人口簡派到圓明園充當章京、護軍校等差。這些驟增人口即康熙朝和雍正初年随派管領下的緣罪辛者庫人。同年雍正帝谕:“圓明園訊地用人較多……内管領子女生齒日繁,若由内簡派,則貧困之人得有生路”。因奉上谕,怡親王允祥遂由包衣旗鼓佐領、管領中,簡派了380人增補為圓明園兵丁。
雍正四年(1726),都統李禧奏稱:“近見旗人子孫入辛者庫發與莊頭人等”,有預匿資财、在屯閑居、住居京城造謠生事,甚至将入官家人設法買回役使者,因此他建議将此前入辛者庫的旗人、漢人子孫“概行撤回,交與各旗嚴加管束,頂補步兵看街坐更,永遠充當,不許挑放别項差使,亦不許聽其安閑,不當步兵”。将安插莊屯的緣罪辛者庫人撤回各旗,即是歸于内管領或王公府屬管領下,也就是從皇莊辛者庫人變為了管領下辛者庫人。亦可證明在康雍時期,管領下的緣罪辛者庫人擁有當兵領錢糧的權利。
旗人充當骁騎、護軍可領三兩、四兩之俸。《大清會典則例》記載:“八旗護軍月支饷銀四兩,骁騎三兩……其正身滿洲遇有護軍、前鋒阙出,遴選拔補後,再照例支給饷銀四兩。其養子及别載冊籍人等,既補骁騎……照骁騎例支給三兩。”其中有“正身滿洲”(即旗分佐領下人)充當護軍、前鋒“照例支給饷銀”之語,即意味此處規定的俸銀數目是該職位的定額,不會因為當兵者的身份不同而有所差别。所以緣罪辛者庫人當兵也應如數領取饷銀。
除饷銀外,當兵的緣罪辛者庫人還有俸米。按例,辛者庫人十歲以上者每月可領口糧3鬥6升,十歲以下者每月可領1鬥8升。普通五口之家(按祖孫三代計),每月可領口糧16鬥2升,一年共領口糧194鬥4升。《大清會典則例》載:“(康熙)九年題準前鋒、護軍、領催月給饷銀四兩,骁騎月給饷銀三兩……二十四年題準,前鋒、護軍、領催、骁騎每歲給饷米四十八斛,歩軍二十四斛,均按春秋兩季支給。”按明清時期1斛為5鬥的标準,挑補護軍、前鋒等職每年可領糧120鬥。則緣罪辛者庫人家庭每年至少應有口糧314鬥4升,俸銀36兩。生計水平頗為可觀。
再看旗分佐領下人家庭。清初八旗實行按丁抽兵,在國家承平時期,旗人挑甲成為一種經濟待遇,但也隻有當兵的男性旗人有此收入。若家中隻有一人充當步兵,則每年領糧120鬥,俸銀36兩。家庭生計與披甲的緣罪辛者庫人相比,确顯拮據。若家中無人挑甲,或為鳏寡孤獨(月銀1兩、米1斛)、養育兵(月銀2兩)者,生計水平更為低下。
緣罪辛者庫人還可以定時領取布匹、棉花等物,且在逢國家盛事之時會受到賞賜。康熙《大清會典》規定:“辛者庫掌内事男婦、各項匠役掌外事男婦、採蜂蜜壯丁、遊牧男婦等,每年支給布疋、棉花、羊皮襖。”其中布疋、棉花等皆為辛者庫人分外所受賞賜之物。乾隆元年(1736)四月,内務府奉旨賞賜上三旗辛者庫“頭目婦人并屬下婦人共五千四百四十名,共賞賜彭段三百二十四疋,䌷四千二百九十疋,布三千三百四疋”。此外在嘉慶朝、道光朝、同治朝,乃至宣統朝,都有賞賜辛者庫人布匹的情況。
因此,有人當兵的辛者庫人家庭與旗分佐領下人家庭相比,生計水平還稍優越。但雍正七年(1729)發生了變化。該年十一月十七日内務府奏:
食養辛者庫家口之米谷人内,官員、柏唐阿、甲兵、工匠俱食俸祿、錢糧,而仍給養家米谷。臣等竊思,伊等俱按行走之官差食俸祿、錢糧,倘又給口糧,雙份供應,既屬不合,臣等伏祈将有俸祿、錢糧、米谷之七千一百二十五人口糧裁去等因具奏。面谕:依議。
根據批示,雍正帝已經同意内務府的建議,不再發放口糧給當差領俸的辛者庫人。根據《内務府堂人事類》中光緒十九年(1893)的記載,可知雍正帝的上谕确實被落實,領取俸祿的辛者庫人的口糧确實有下降的趨勢。光緒十九年(1893)安立管領下人丁有900人未領取口糧。此900人分為幾類,如官吏收入較高,其妻、子無口糧;或充當護軍、披甲,每月領俸銀3兩以上者,妻子無口糧等。依這一記載,内務府對當差領俸的辛者庫人作了具體分類。若雍正七年(1729)後,當差辛者庫人的口糧發放情況與光緒朝的情況相同或類似,則其生計水平與此前相比,應有所下降。
綜上,康雍時期管領下的緣罪辛者庫人并非隻可依靠口糧維生,還擁有兵饷、俸米和賞賜等額外收入。所以至少在雍正七年(1729)以前,管領下緣罪辛者庫人的生計情況并不遜色于旗分佐領下人。
(三)擁有财産奴仆
康雍時期緣罪辛者庫人可以擁有私人财産、奴仆。
據《黑圖檔》載,康熙四年(1665)二月,盛京管理内務府事務官員辛達裡的一封文書稱:“本院諸内管領所傭食辛者庫人退回之田,食辛者庫人有一丁役且情願耕田者,将此田給之,裁去平常發給之衣食。”這封與總管内務府往來的信函說明,辛者庫人可以獲得官田耕種。不過官田的所有權仍歸内務府,他們隻擁有土地使用權和産糧的所有權。
另《欽定八旗通志》載:“康熙九年奏準,各佐領、内管領下絶嗣之人有奴仆、田地者,給守墓二人,祭田三十畝。”明确說明了内管領下人(即辛者庫人)擁有田産。
除盛京辛者庫人擁有産業外,京畿地區的辛者庫人也有私人财産。如鑲黃旗德光管領下護軍福海,擁有“良鄉縣官莊村老圈地二段一頃八十五畝”;正白旗德興管領下蘇拉弗住,擁有順義縣“祖所遺地五頃七十五畝”;正白旗盛保管領下披甲三音布,有祖父名下“三個壯丁地”,僅乾隆十八年(1753)一年就收取租銀三十兩。
既然辛者庫人擁有産業是官方許可的,那麼康雍時期的緣罪辛者庫人自然也可以擁有私人财産。
康熙《大清會典》載:“康熙三年題準,凡府佐領下并辛者庫有毆死奴仆者,其追賠之人,交該管之撥什庫。”又據《黑圖檔》記載:“凡管領下食辛者庫之人雖有寡婦、除名之丁等孤獨者,若此輩有一阿哈可以為生,則該内管領及領催嚴查之,不給衣(食)。”以上史料可證辛者庫人擁有私人奴仆,并且可以依靠奴仆為自己謀生,但不允許加以殘害。
雍正《大清會典》載:“凡旗民違禁約山河偷采人參,已得參者……系盛京等處内府佐領下另戶人,解京入辛者庫當差,家人給辛者庫窮披甲之人為奴。”可知盛京内佐領下的另戶人偷采人參且事發者,家人被發給了辛者庫人為奴。
且上文已證,康雍時期緣罪辛者庫人可以為官。既已入仕,自可擁有私人奴仆。
四、康雍時期緣罪辛者庫人的地位問題
康雍時期緣罪辛者庫人不是八旗中最低賤的罪籍奴仆,其地位不完全低于包衣佐領下人。
辛者庫人并非全部因為犯罪而入辛者庫,還包括清初對外戰争中的戰俘及其後裔。且前文已說明,康雍時期緣罪辛者庫人擁有和其他旗人一樣的政治、經濟權利。所以以往辛者庫人是最低賤的罪籍奴仆的說法不準确。
此外,辛者庫人可以成為後妃。康熙帝在訓斥皇八子允禩時,曾有“允禩系辛者庫賤婦所生”之語。可知允禩之母良妃,即是辛者庫人。另嘉慶帝之母魏佳氏,乃“内管領清泰女”。根據《大清會典則例》中“辛者庫即内管領”的記載,可證魏佳氏也是辛者庫人。清代皇子地位與生母的出身、地位有重大關系。嘉慶帝之母既是辛者庫人,乾隆帝選擇讓嘉慶帝繼位,可以證明辛者庫人的地位并沒有後人想象的低賤。
綜上辛者庫人雖非八旗包衣中最低賤者,但康雍時期緣罪辛者庫人畢竟是包衣,與本主的人身依附關系更強。和旗分佐領下人相比,還是有地位、人身自由上的不平等。所以說康雍時期緣罪辛者庫人的地位低于旗分佐領下人,是正确的。
然而,康雍時期緣罪辛者庫人的地位是否低于包衣佐領下人,尚需探讨。
包衣佐領,即以“佐領”為編制,負責管理包衣奴仆的組織。内務府三旗和下五旗中皆有包衣佐領,但又各專屬于不同的皇室成員。包衣佐領下人對本主而言,是低賤的奴仆。但對旗下家奴和旗外百姓而言,他們又是地位顯赫之人。雍正八年(1730)監察禦史鄂爾賽奏稱:“五旗王以下公以上内府佐領,有包衣滿洲、撫西執事人、辛者庫三種人……包衣滿洲内,有大族榮戚……”可見包衣佐領下飛黃騰達者并不鮮見。《欽定八旗通志》載:“紫禁城内居住之皇子祭神,則于上三旗包衣佐領、管領下之覺羅或異姓大臣官員、閑散滿洲人等妻室内,選擇為司祝,令其承祭;其已分府之皇子及王、貝勒、貝子、公等俱于各該旗屬包衣佐領、管領下之覺羅或異姓大臣官員、閑散滿洲人等妻室内選擇為司祝。”可知,在包衣佐領下還存在旁系皇族覺羅。
因此康雍時期緣罪辛者庫人與包衣佐領下人的地位對比,應分别對待。首先康雍時期緣罪辛者庫人和包衣佐領下的異姓奴仆對比,二者皆是包衣,又同享有當兵、為官、選秀、擁有财産及奴仆等權利。其地位是平等的。其次與包衣佐領下的覺羅相比,地位應是低下的。這些覺羅雖隸屬包衣佐領,但始終是皇族,依然是皇室宗親。辛者庫人的地位是無法與這些人平等的。
康雍時期緣罪辛者庫人和原管領下辛者庫人的地位亦是平等的。原管領下辛者庫人擁有的政治、經濟權利,康雍時期緣罪辛者庫人亦擁有之。二者不存在地位上的差别。
康雍時期緣罪辛者庫人,是辛者庫中數量頗巨的一類。這一時期有如此衆多之人入辛者庫,是因為康熙朝晚期大量官員虧空公帑,雍正帝繼位後大力整頓吏治。鑒于清初即有将旗人入辛者庫之成例,康雍時期便遵照施行。
實際上,将犯罪旗人及家屬發入辛者庫,除有雍正帝嚴厲打擊經濟、政治犯罪的決心外,還體現了對旗人不作過重處分的原則。正如雍正帝所言:“按國法應入辛者庫者,既入辛者庫,則其罪止此焉,焉有分外吹求懲治之理?”八旗作為清代政治的根本制度,直接影響“滿洲共同體”的穩定與團結。若将旗人等同漢人治罪,則會損害滿人在法律上的優越地位,以及清代政治規則中滿人的特權。因此,“入辛者庫”遂成為了一種維護滿洲民族團結的柔性刑罰:既懲罰了犯罪的旗人,又不損傷八旗的優越地位。犯罪旗人打入辛者庫為奴,同時給予其為官、披甲食糧、擁有财産奴仆等權利,允許留于統治集團中。這些保護性的舉措,應是雍正帝對“滿洲共同體”的維護。乾隆帝繼位後,随即恩赦康雍時期的緣罪辛者庫人,亦是基于其“首崇滿洲”的統治思想。
綜上,“入辛者庫”在康雍時期已不單純是遵循清初的刑罰傳統,更是被賦予了維護滿洲民族共同體的政治使命,成為清代統治者維護八旗利益的一項重要舉措。
【本文以《康雍時期緣罪辛者庫人權利地位考-以内務府檔案為中心》原載于《滿族研究》2018年第4期,文中注釋從略,詳見原刊。文中圖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與作者聯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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